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事故,减少环境与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嘉峪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明确预防为主、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划定总遵循。
二、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1. 市级统筹: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 部门主责: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及违规燃放行为查处;安监、环保、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3. 基层落实: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协助开展日常巡查、配合执法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创建安全环保社区。
三、宣传引导与社会监督
1. 多元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需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公益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燃放安全教育。
2. 举报激励:鼓励组织和个人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可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四、燃放区域、时间与品种管控
1. 品种规格管理:本市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由公安机关会同安监、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公告。
2. 限放区域及时段:嘉峪关东绕城铁路以西、连霍高速(G30)以北、兰新铁路以东、嘉北工业园区铁路以南环绕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仅可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燃放;区域和时间的临时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3. 重大活动燃放:本市举行重大庆典需在限放区域组织燃放焰火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并公告。
4. 重污染天气禁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预警信息由环保、气象部门按规定发布。
五、明确禁放场所与相关要求
1. 划定禁放区域:重要军事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绿地林地等重点防火区等七类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 主体责任:禁放区域内的单位、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六、规范燃放行为与替代倡导
1. 禁止违规燃放情形:在禁放区域或限放区域的限放时段内,不得以店庆促销、婚庆丧葬、乔迁新居等任何事由燃放烟花爆竹;承办宴席的饭店、酒店等经营者,需提前告知宴席举办者禁放规定,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2. 倡导环保替代:在限放或禁放区域举办婚丧嫁娶等事务,鼓励移风易俗,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替代品。
七、焰火晚会管理要求
1. 许可管理: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方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2. 安全规范: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需按行业条件和安全标准操作,并对燃放残渣进行清扫、收集和安全处理。
八、个人燃放行为准则
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有以下行为: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及禁放地点抛掷;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等区域燃放或向外抛掷;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在草垛、树木、农作物附近燃放;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九、违规行为处罚依据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燃放作业单位、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方案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在禁止时间、地点燃放,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十、《办法》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为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对规范市民燃放行为、防范安全事故、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助力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城市生活环境。
相关文件: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