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结合嘉峪关市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环节的相关规定,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 起草环节:明确主体、规范流程与内容
1. 起草主体
法规、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内容重要复杂的,可协商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牵头部门组建起草小组;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或直接起草。同时,起草工作可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承担。
2. 工作要求
起草单位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与的起草小组,落实责任人员,按期完成起草任务。草案内容应涵盖立法依据、目的与原则、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实体与程序规范、法律责任、实施日期等核心要素。
3. 意见征求
内容涉及专门技术或专业性强的,需召开论证会组织专家论证;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4. 报送要求
送审稿定稿后,起草单位需撰写起草说明,明确制定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事项。送审稿须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联合起草的,由各参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报送时需提交提请审查的请示、送审稿及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及电子文本、主要不同意见、法律依据等材料。
二、 审查环节:严格把关、多方论证、协调分歧
1. 材料初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未按要求补充的,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2. 意见征集与调研
审查过程中,市政府法制机构需广泛征求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在报刊、政府网站公开等方式征集意见。同时,需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一线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建议。
3. 专家咨询机制
市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对送审稿涉及的相关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邀请专家咨询论证,论证会形成的论证报告将作为草案修改的重要参考。
4. 修改与协调
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调研情况和征集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针对有关部门在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方面的分歧,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协调;协调未达成一致的,可报请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协调,或在审查意见中说明,提交市政府审议决定。
5. 缓办与退回情形
送审稿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超越立法权限、存在明显地方保护或部门利益倾向、立法技术有重大缺陷、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等情形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将其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
6. 审查结果
审查修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草案稿和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审议。
三、 决定与公布环节:规范审议、统一发布、及时报备
1. 审议程序
法规、规章草案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机构汇报审查意见。
2. 签发与上报
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报市长签发。其中,法规草案以政府议案形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规章以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人民政府令序号保持连续性。
3. 时效要求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满两年未审议的,应当重新修改后再提请审议。
4. 公布载体
规章签署公布后,需及时在市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嘉峪关市法制信息网和嘉峪关日报上刊载,其中市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5. 备案要求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按规定程序报备。
四、 实施意义
本流程的规范实施,为嘉峪关市法规规章制定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从源头上提升立法质量,确保法规规章符合上位法要求、契合本地实际需求,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