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2015年1月9日印发的《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嘉政发〔2015〕8号)同时废止。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年2月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届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定》,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委、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市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着力构建多元支撑产业体系,努力建成经济强市、文化旅游大市、生态文明示范市,率先在全省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力打造全国中小城市创新发展样板市。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双随机等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村镇)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应当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实行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或未按照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
政府规章实施后,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请市政府批准;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实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同时报国务院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违法限制其权利。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备案中发现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或撤销。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机制,未经审查、论证、评估或经审查、论证、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
实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法律顾问、专家咨询委员会、风险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政府在事关经济发展转型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市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市政府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应按程序报市委审定:
(一)制定政府立法计划,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宏观调控和涉及全市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七)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八)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
(九)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十一)其他需要市委审定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
第六章强化督查落实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八、督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是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督查工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组织体系。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
二十九、开展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
(三)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督查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需要督查督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督办、交办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会议结束、文件下发或收到领导批示后15日内报告落实情况;特殊紧急事项,要随办随报;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或因特殊情况没有按期办结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由一个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办理的,牵头单位要汇总相关单位办理情况,统一形成书面报告;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作为牵头单位办理的,各牵头单位要分别形成书面报告。
三十、对督查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抓落实工作行动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致使落实工作进展缓慢、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失误的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其报告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进行整改;经督查催办仍不改进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
发现部门存在工作落实久拖不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的,市监察局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调查,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章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三、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要严格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以及重点项目全程跟踪审计、政府投资性项目代建制等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要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出庭应诉工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建立科学完备的信访首访责任制,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建立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重大信访问题市长接待日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现场接访、带案下访和及时回访等多种方式,定期接待信访群众,并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建立容错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市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研究政府系统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四)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非党员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全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及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由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七) 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研究事关全局、跨部门、涉及资金、人员、编制等重大事项。不涉及全局、需要跨部门协调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由部门研究决定;凡属市长、副市长或者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或者会前未形成成熟意见的事项及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应报主管副市长明确意见,由秘书长把关后,提前呈送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涉及到政策法规的议题,应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涉及人财物的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提交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否则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
已确定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上报部门原则上要在常务会议召开前1周将批准上会的材料和议题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常务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有关材料呈送参会领导,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市长,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市政府单项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市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相关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副秘书长受副市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九、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公文审批
五十、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一、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五十二、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法规草案,发布的决定、命令,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拟文后,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拟文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地(州)市或省属部门联合行文,报市长同意后,由与联合行文地方或部门对应职务的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或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确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会签。
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通过《抄告通知》“一对一”通知,不发普发性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分类处理。需面议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来文单位后将公文留存,待办理完毕签注办理结果后将公文退回存档;需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时,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待办理完毕签注办理结果后将公文退回存档;需其他部门办理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将领导批示意见根据办结时限抄写督办单,经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编号登记备案,并加盖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印章后随文发送承办单位,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时,应当确定主办部门。
收到上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收文份数、文件内容进行分发,除送呈领导阅批外,其余部分按照文件内容所涉及部门分送相关单位,并加盖年终清退印章,年底全部清退收回,秘密文件,速阅速退。
报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紧急或重大问题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提醒催问,防止延误。转承办部门办理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须明确办理时限,并安排专人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必须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承办部门办理完毕后,将督办单及办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质量、办理时限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审核通过的,送呈原批示领导阅;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逾期不办者,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通报批评。审核通过与否,报原批示领导知晓。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密切联系群众,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自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自觉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按省委、省政府要求报备。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书面向市长请假并报告市委。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除特殊情况外,须提前3天履行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须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后补请假手续。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3783”主体责任体系、“866”衡量标尺和“111”监督检查落实细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八、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