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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6/12/20 1.7w 阅读 456 点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煤矿和建筑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事件、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区、跨部门的,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高效;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副市长和嘉峪关军分区、酒钢集团公司、中核四零四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长城区、镜铁区、雄关区、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卫计委、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市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科技局、市国安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嘉峪关机场公司、嘉峪关车务段、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甘肃广电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嘉峪关供电公司、中油甘肃嘉峪关销售分公司、人行嘉峪关市支行、银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武警嘉峪关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定、修订本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联系驻嘉各部队和武警嘉峪关支队组成救援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市应急委员会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和信息报送职能。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以及转办、督办市政府领导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批示和要求;组织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办理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2.3 专项指挥机构

市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23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构成图见附件3),由各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4 工作机构

各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专家委员会(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3.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3.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制定印发,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5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4 运行机制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

4.1 预测与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信息员队伍和监测网络,形成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

4.1.1预测预警系统

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要依托建立在气象部门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结合其他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渠道进行统一发布。

4.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4.1.3 预警发布

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中“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的规定,Ⅲ、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Ⅰ、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各部门和单位发布的Ⅲ、Ⅳ级预警信息,必须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按程序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

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调查核实,立即用电话直接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事件初始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首报文字材料信息。在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做好续报工作,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立即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要将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到特殊情况,市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向省直相关部门通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事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Ⅱ级、Ⅰ级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区、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5应急队伍建设

市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市应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特殊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市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驻嘉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突击队伍分别由军分区和武警支队建立和训练。

4.2.6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主任发布紧急命令,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加大应急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实施扩大应急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协调增援。

4.2.7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部机构自行撤销。

4.3 恢复与重建

4.3.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3.2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事发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每年元月份要对上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4.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依据《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新闻报道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省上驻嘉和市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和政府微信、微博等发布信息。

5 应急保障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综合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信息员队伍等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加强以镇、社区、村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2财力保障

市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财政部门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经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采购资金;及时下拨应急保障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物资保障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嘉峪关市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建设方案》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信、民政、地震、建设、商务、粮食、水务、农林、安监、交通、卫计、供销、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按照省、市要求做好相关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健全物资保障制度和应急供应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应急工作程序,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应急所需的设施齐全,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5.4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要会同事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铁路、机场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5.8 市场秩序维护

发改、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5.9 人员防护

建设、民政、规划、地震等部门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10 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市工信委和通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实施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5.11 公共设施

建设、工信、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2 科技支撑

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研发作用。

6 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动迟缓、敷衍应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单位、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审计部门在抢险救灾阶段组成审计小组,对救灾物资资金发放进行监督,规范救灾物资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救灾物资资金及时公平发放到受灾对象;在灾后恢复阶段,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要求,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7 应急预案演练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预案牵头实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各方面相关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势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1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 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医院、交通、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3 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 宣传和培训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编印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市教育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电视台、日报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9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1.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2.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3.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构成图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