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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12/04 4.4k 阅读 536 点赞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修正)、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在出台相关社会管理和惠民政策时,应就拟出台的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与卫生计生部门沟通协商,实行会商会签制度。

第三条各项惠民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物资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对待,农村二女节育户按照3个子女对待;按户落实资金、物资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第四条 本市居民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第二章奖励优待体系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到一方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部门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存活子女未满16周岁,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双方或一方现有子女超过两个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均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国有企业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国有企业职工的,全部由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由其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育龄夫妻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符合条件申请批准再生育,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有关奖励和优待。违反规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责令其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追回优待奖励的财物。

第七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国有企业职工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在达到退休年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或镇人民政府申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统一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 对2010年10月1日之后农村新增独生子女领证户和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农村新增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由卫生计生部门为其办理1000元的养老储蓄金。

第九条 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自愿申请放弃再生育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系独生子女领证户或农村“二女节育户”的,高龄津贴标准提高30%。

第十条 对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增农村二女节育户一次性给予不低予3000元的奖励,自次年起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省级农村二女节育户一次性3000元奖励政策停止执行,不再发放《二女户父母光荣证》。

第三章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农村“两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报销比例在相应等级医院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

第十二条在大病医疗救助中,农村“两户”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救助标准提高30%。

第十三条 农村“两户”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在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节育户光荣证》免收挂号费;各医疗机构济困病床应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

第十四条在实施“百万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等惠民政策时,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和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

第十五条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及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制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妇女病普查免费制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诊治免费,从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每年为农村“两户”家庭的父母、子女免费提供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要求再生育的家庭,卫生计生服务部门应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

第二十条实施“优生四免一补政策”,持《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待孕妇女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困难家庭孕妇及第一孩为病残儿的再生育孕妇享受免费产前诊断;病残儿医学鉴定免收鉴定费;外来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免费新生儿疾病和听力筛查;符合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城镇困难家庭孕产妇给予500元的补助。

第四章生产生活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农村“两户”及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在测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多算一人,保障金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每户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算补差额的办法分类施保,分类补差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两户”家庭,依照《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由市财政按照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截止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在按月领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给予100元/人·年的补贴,直至亡故为止。

第二十三条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发放9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第二十四条对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36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没有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对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60岁以上(含60岁)的夫妇,从2016年开始在住院时可享受每人每天100元,全年累计最高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住院护理补助。基本医保报销范畴之外的病种不纳入补助范围。

对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的家庭,或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且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家庭,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农村计划生育户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参加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市财政给予15元/户·年的补贴。

第二十六条对新农村建设中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农村“两户”补助资金提高30%。

第二十七条实施征地补偿、土地流转、宅基地置换等相关政策时,对农村“两户”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户均30%的份额。

第二十八条对实施国债沼气项目的农村“两户”,地方配套补助经费提高30%;在培育农业示范户活动中,优先为农村“两户”提供技能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提供农村妇女小额担保信贷,扶持发展致富项目。

第三十条优先为城镇失业独生子女领证户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三十一条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将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同时市级补助标准提高30%;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将城镇困难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纳入。

第三十二条在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中,优先保障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二女节育户的年老父母,特别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年老父母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在人饮工程中减免农村“两户”自来水入户费用。

第五章公益救助体系

第三十四条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募捐,设立“生育关怀”基金。

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父母、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给予1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的,纳入民政救济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第六章农村“两户”子女成才工程

第三十六条农村“两户”子女在报考本市高中、中专和省内高校时给予照顾,具体按照当年招生政策落实。

第三十七条农村“两户”子女考取重点本科的给予4000元奖励,考取普通本科的给予3000元奖励,考取独立院校本科的给予2000元奖励,考取专科(含高职)的给予1000元奖励,考取中专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农村“两户”子女自主创业的,优先安排小额担保及贴息贷款,并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和注册登记,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农村“两户”免费办理农资、兽药、种子等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在企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员工时给予农村“两户”子女加10分的照顾。

第四十条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

第四十一条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高中和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免收报名费,培训费减免20%。

第四十二条人口、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开展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试点工作时,应做好独生子女健康成长引导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或省上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执行国家或省上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