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国有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集体土地附属建筑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
国有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文物局和甘肃省政府批准的《万里长城—嘉峪关文物保护规划》与《嘉峪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工程核心区详细规划》的总体布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关城大景区周边国有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含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附属建筑物)进行征收,对所有人给予补偿。现根据《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及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范围内沿关城南路向北至十字路口以东,关城南路与双拥路交汇处至绿化铁路双拥路公铁立交路口以南,绿化铁路双拥路公铁立交路口至兰新西路西大桥段以西,兰新西路西大桥段至兰新西路与关城南路交汇路口以北,其中包括关城南路西侧景区停车场周边,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
二、征收补偿单位
征收补偿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区
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嘉峪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7.《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规定。
四、征收补偿工作时间步骤
(一)2017年2月20日:发布《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及搬迁工作公告》和《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国有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公告》和《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二)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开展入户调查。
(三)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对《实施方案》二次征求意见。
(四)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30日:对《实施方案》二次公示。
(五)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对国有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征收,对所有人给予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计算标准为下列之和。
(一)被征收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的评估价值: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1]评估补偿费: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所有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不足三年的提供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确定生产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益平均值,以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按1年予以补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为保证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由所有人在《甘肃省2017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自主协商确定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有人以协商方式无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过投票,确定半数以上同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有人在评估机构名录发布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所有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嘉峪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搬迁奖励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交房的所有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金额2%的货币奖励。
八、协议签订相关事宜
1.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区与所有人就征收补偿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协议签订时间: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3.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征收补偿单位与所有人在《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补偿单位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九、相关规定
1.所有人房屋存在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补偿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等,在所有人结清水费和电费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4.所有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实施方案》公示期内,直接向工作人员反映,也可以向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及搬迁工作指挥部信访组反映。
5.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
集体土地附属建筑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文物局和甘肃省政府批准的《万里长城—嘉峪关文物保护规划》与《嘉峪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工程核心区详细规划》的总体布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关城大景区周边集体土地附属建筑物(含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附属建筑物)进行搬迁,对所有人给予补偿和安置。本方案中集体土地是指在搬迁补偿、安置范围内除宅基地外的集体土地(含集体自建土地和出租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现根据《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及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补偿、安置范围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范围内,沿关城南路向北至十字路口以东,关城南路与双拥路交汇处至绿化铁路双拥路公铁立交路口以南,绿化铁路双拥路公铁立交路口至兰新西路西大桥段以西,兰新西路西大桥段至兰新西路与关城南路交汇路口以北,其中包括关城南路西侧景区停车场周边,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附属建筑物。
二、搬迁补偿、安置单位
搬迁补偿、安置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区
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嘉峪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三、搬迁补偿、安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规定。
四、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时间步骤
(一)2017年2月20日:发布《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及搬迁工作公告》和《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集体土地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公告》和《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二)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开展入户调查。
(三)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对《实施方案》二次征求意见。
(四)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30日:对《实施方案》二次公示。
(五)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集体土地上公益性设施,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按相关规定对所有人给予补偿或由政府异地还建;集体土地在建筑物搬迁后,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按以下方式及标准执行。
(一)本市户口
1.货币补偿
所有人本市有住房,能提供房产证明并书面承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所有人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1],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对所有人给予货币补偿,并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协议规定时间交房的所有人,一次性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
2.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
所有人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对所有人给予货币补偿,并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协议规定时间交房的所有人,在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一次性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
3.保障住房安置
对于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所有人,对其房屋以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回购,所有人经峪泉镇嘉峪关村村委会审核,根据《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嘉峪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依规申请保障住房。
(二)外地户口
对所有人给予货币补偿,所有人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对所有人给予货币补偿,并一次性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为保证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所有人在搬迁补偿、安置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自主协商确定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有人以协商方式无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过投票,确定半数以上同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有人在评估机构名录发布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所有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嘉峪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协议签订相关事宜
1.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区与所有人就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协议签订时间: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3.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相关规定
1.所有人房屋存在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搬迁补偿、安置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等,在所有人结清水费和电费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所有人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4.所有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实施方案》公示期内,直接向工作人员反映,也可以向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及搬迁工作指挥部信访组反映。
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
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文物局和甘肃省政府批准的《万里长城—嘉峪关文物保护规划》与《嘉峪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工程核心区详细规划》的总体布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关城大景区周边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含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附属建筑物)进行搬迁,对居民给予补偿和安置。现根据《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及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补偿、安置范围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范围内沿关城南路向北至十字路口以东,关城南路与双拥路交汇处至绿化铁路双拥路公铁立交路口以南,绿化铁路双拥路公铁立交路口至兰新西路西大桥段以西,兰新西路西大桥段至兰新西路与关城南路交汇路口以北,其中包括关城南路西侧景区停车场周边,区域内的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
二、搬迁补偿、安置单位
搬迁补偿、安置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区
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嘉峪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三、搬迁补偿、安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规定。
四、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时间步骤
(一)2017年2月20日:发布《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及搬迁工作公告》和《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公告》和《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二)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开展入户调查。
(三)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对《实施方案》二次征求意见。
(四)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30日:对《实施方案》二次公示。
(五)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补偿
居民本市有住房,能提供房产证明并书面承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计算标准为下列之和。
1.居民宅基地施行有偿退出办法,交还峪泉镇嘉峪关村村集体,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后,村集体按照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居民补偿。同时,以户为单位,按应安置人口[2]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居民所属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1],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对居民给予货币补偿。
3.居民房屋自己从事经营活动,有营业执照且照章纳税的,其证载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上浮20%给予货币补偿。
出租房屋进行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参照上年度的市场承租平均价格的标准,对居民按1年给予货币补偿。
4.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交房的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
(二)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搬迁补偿
1.居民宅基地,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和经营补偿按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2.居民购买我市存量商品房,购房时间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3.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交房的居民,选择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搬迁的,一次性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为保证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由居民在搬迁补偿、安置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自主协商确定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居民以协商方式无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过投票,确定半数以上同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居民在评估机构名录发布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居民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嘉峪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搬迁鼓励办法
(一)原从事经营活动的居民,在峪泉古街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古街商铺优先招租销售;原经营户租金及购买价格低于面向社会招租销售价格,具体奖励办法将在峪泉古街招商文件中制定。
(二)居民户口职业栏内标注“农业劳动者”并拥有宅基地的峪泉镇嘉峪关村居民在享受三农优惠政策的同时,由市政府出具城市居民待遇证明,享受统一的城市居民待遇政策。
八、协议签订相关事宜
1.嘉峪关村村集体与居民按上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签订宅基地有偿退出协议。
2.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区与居民就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协议签订时间: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4.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相关规定
1.居民房屋存在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搬迁补偿、安置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等,在居民结清水费和电费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居民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4.居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实施方案》公示期内,直接向工作人员反映,也可以向关城大景区(五大文化旅游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及搬迁工作指挥部信访组反映。
说明:
[1] 附属物包括大门、围墙、等外房和简易棚、帐棚、彩钢房、圈、舍、井、窖、硬化。
[2] 应安置人口以《公告》发布时,居民对应户口簿载明的常住户籍人口,由嘉峪关村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镇人民政府认定。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包括下列五类人员:
①出生人口和婚入人口;
②原户籍在搬迁家庭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③原户籍在搬迁家庭所在地的在役义务军人;
④原户籍在搬迁家庭所在地的监狱服刑人员;
⑤户籍在搬迁家庭所在地的外出务工人员。
不包括下列三类人员:
①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②户口未迁出的嫁出人员;
③户口未注销的亡故人员。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 |
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合法宅院的,其户籍人口不重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