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项目名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基本概念: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 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 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
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审批发放程序:
1.每年1月1日至2月10日集中受理申报新增奖扶对象,名单经村级评议公示,于2月15日前上报各镇政务服务中心;
2.镇级初审、公示、汇总,于2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3.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于2月28日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于每年9月30日前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 21号)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8〕24号)
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2.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项目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基本概念: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并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的经济奖励政策。
补贴对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 并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审批发放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到镇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受理:
2.社区(镇)服务中心受理初审,汇总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资料汇总、审核、审批,并将奖励费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
补贴标准: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1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项目名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基本概念:对于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户中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给予特别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救助制度。
补贴对象: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审批发放程序:
1.申请人系农村居民,携带所需材料到现居住地村委会申请办理,每年1月1日至2月10日前集中受理申报对象,名单经村级评议后于2月15日前上报各镇,经镇政府初审、公示、汇总后,于2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2.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于2月28日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4.扶助资金于每年9月30日前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人。
补贴标准: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年6000元,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年4200元。
政策依据:
1.《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甘人口委发〔2008〕67号)
2.《2015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甘卫发〔2015〕106号)
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4.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项目名称: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基本概念: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
补贴对象:失独家庭
审批发放程序:
1.申请人系农村居民,携带所需材料到现居住地村委会申请办理,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前集中受理申报对象,名单经村级评议后于3月1日前上报各镇,经镇政府初审、公示、汇总后,于3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2.申请人系城市居民,携带所需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前集中受理,经各社区初审、公示、汇总后于2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3.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于2月28日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4.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资金于每年9月30日前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人。
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
政策依据:
1.《关于落实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家庭函〔2015〕141号)
2.《2015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甘卫发〔2015〕106号)
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项目名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基本概念: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的家庭一种救助制度。
补贴对象:
1.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审批发放程序:
1.社区(镇)每年于9月30日前将当年拟救助名单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2.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金于次年5月31日前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
补贴标准:1.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 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 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 1000 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 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 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 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 周岁止。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政策依据:
1.《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甘政发〔2005〕44号)
2.《关于2019年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资金下拨相关变更事宜的通知》(甘计生协〔2019〕6号)
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