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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雇用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监察

2008/07/30 1.3w 阅读 300 点赞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用人单位雇用境外人员就业情况进行监察。一是对外商雇用外籍员工进行检查:(1)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2)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要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就业证。(3)要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对境外人员及境外人员入境就业进行检查:(1)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就业,必须先提出就业申请,经批准发给《就业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2)留学的外国人不能就业,也不得申请就业。(3)没有《就业许可证》或《就业许可证》一年到期后未办延期手续的,视为非法就业。(4)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要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清理。(5)要与公安部门配合,对违反规定擅自聘雇未取得许可证的外国人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6)对通过介绍外国人就业谋利的非法劳务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对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用人单位就业进行检查:(1)查有无《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按规定,除在内地开办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港、澳、台人员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余人员就业必须取得《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凭《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办理暂住证。(2)对未取得就业证擅自就业的或一年到期未办理年审的,或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单位不一致的,视为非法就业,应责令其中止就业。(3)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或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港澳台人员,可吊销其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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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