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壤目标需求和土壤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未污染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基本情况
根据2015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我市辖区土地总面积122416.51KM2,其中,农用地面积为13844.98 KM2,占土地总面积的11.31%,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面积14808.49 KM2,占土地总面积的12.1%,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93763.04 KM2,占土地总面积的76.59%,未利用土地包括河流水面、内陆滩涂、荒草地、盐碱地、沙地和沼泽地。
我市土壤含砂石量大,土层薄,土体结构差,保水保肥能力弱,土壤主要分灌淤土、草甸土、灰棕漠土和风沙土四个土类、 11个亚类、7个土属、21个土种。我市土地利用呈现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大、耕地少、未利用土地资源比重大的特征,市区大而集中、农村小或分散独立,社会经济总量和发展水平都是城镇大、农村小,以城市为中心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强,土地利用具有加速城镇化的特征。
“十二五”期间,我市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实施土地整治项目9个,实际投资金额为7305.25万元,土地整治总规模为3090.69公顷,实际新增耕地面积为286.89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及复垦项目的实施规模为254.29公顷,新增耕地达到238.82公顷,新增耕地率为93.62%,土地整理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实际新增耕地面积为48.07公顷,新增耕地率为1.69%。在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期间,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共计建设农田防护林25608株,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将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及田间建设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原来未利用地变成良田。“十三五”期间,我市将持续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编制土地整治规划,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耕地占补平衡等任务要求,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土地整治的重点区域。
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含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是我市工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该公司位于嘉峪关市西郊,为铬盐生产企业,始建于1984年,主要产品有重铬酸钠、铬酸酐和氧化铬绿,在长期生产铬盐的过程中,公司厂区内及周边场地土壤已被铬化合物污染。2016年10月,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对厂区及周边区域含铬污染场地污染现状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果表明,该公司含铬污染场地面积为43.91万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约67.7万立方米,污染建筑物约12.3万立方米。近年来,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推进含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作,由于该公司含铬污染场地面积大,计划分四个阶段开展含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作。2016年11月,该公司争取到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900万元,支持该公司老渣场含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项目建设。目前,该项目已完成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待省环保厅批复后,开展项目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详查。按照国家及省上的统一部署,在现有全市土壤调查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污染物种类、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农林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监测项目,将土壤监测纳入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水质检测,建立耕地、水源地土壤环境管理数据共享平台的管理系统。加大污染区域的监控力度,强化规模化养殖场周边地区和蔬菜基地的土壤环境监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3.提高土壤信息化管理能力。2018年底前,充分利用环保、国土、建设、农林、工信、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相关数据,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建立市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推进数据库与省级平台联网共享。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农林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等参与)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规划局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发放选址意见书,市国土局在用地预审、市环保局在环评审批等环节要将地块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农林局等参与)
2.科学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价,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戈壁、湿地、盐碱地、沼泽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重点从选址和规划符合性、区域环境容量、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物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明确全市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在此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林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以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和饮用水资源安全为核心,积极推进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完成重要林果、林药产品集中生产区林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后期逐步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区、水库周边及江河两岸林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农林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参与)
2.加大保护力度。严格按照我市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与国土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相协调,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以“两个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国土局、市农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市农林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参与)
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其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优先区域土壤管理数据库。加大优先区域保护力度,严禁在耕地和饮用水水源等地优先区域、蔬菜基地、果地、畜禽养殖区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煤炭、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农林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3.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三镇要结合本镇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市农林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上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指标。(市农林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4.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重金属重点防控、重点污染等行业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上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市农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林局负责)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备案;已经收回的,由市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省环保厅、省规划院、省国土厅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2.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水务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市国土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园区升级改造,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清理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企业,减少扬尘污染,并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市国土局牵头,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我市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5.严格项目审批。根据我市现有产业布局,以及企业生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状况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以源头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为切入点,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禁高污染、低水平类的化工项目在我市落地,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督作用,优化投资结构,严控环境风险。(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五)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我市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我市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备案。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对我市矿产开采行业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管。对历史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实施环境规范化管理,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开展污染场地调查,建立污染场地清单和信息管理系统,对受技术、经济等条件限制暂时或长期不能修复的高风险遗留遗弃污染场地,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单位,采用地下水隔离、土壤异地处置、覆盖、封闭等工程措施或改变场地规划用途等制度措施,控制污染迁移扩散,最大程度降低对污染场地周边地区的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确定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全面整治全市历史遗留尾矿库,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重点监控尾矿库企业按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的源头管控,禁止在依法划定的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采矿,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依法开采。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全过程,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在开发过程中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进行就地无害化填埋处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规模开采、违法排污、生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采矿企业。(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安监局参与)
3.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或环境税,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属于淘汰落后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提请市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全面整治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铝灰、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取精准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减少盲目施肥行为。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实现农作物化肥施用强度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建立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防止跑冒滴漏,提高农药利用率。试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市农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2.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格执行地膜产品强制性标准,强化农膜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我市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全面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大地膜补贴力度,开展“交旧领新”或“以旧换新”,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超薄地膜,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提高农膜回收率。到2020年,全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市农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3.严控畜禽养殖污染。加快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优化养殖业发展布局,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支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处置或资源利用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农田、蔬菜基地、果园要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因长期私自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灌溉用水,市水务局应责令私自用水单位立即停止用水,市农林局应督促用水户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环保局应责成污水排放企业达标排放。(市水务局牵头,市农林局、市环保局参与)
5.治理农村工业污染。合理规划农村企业的规模和布局,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防止工业污染破坏农村土壤环境质量。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标准,防止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农村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摸清农村企业生产情况,核实企业用地污染现状,认真收集、总结和推广农村土壤污染修复的新技术,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设施运行管控,引进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三区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三镇参与)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1.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焚烧生活垃圾发电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我市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环境效应,确保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市环卫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园林局等参与)
2.建立村庄保洁制度。通过制定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的长效管理制度,明确相应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定期维护检查并及时修缮破损的设施设备。合理配置操作人员和保洁员,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培训、落实工作要求,维护村庄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市委农办、市环卫局负责)
3.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和改水改厕等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积极推进国家级生态乡镇及美丽乡村示范村庄创建(市委农办牵头,三区、市建设局、市环卫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参与)。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创建成果,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解决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三区、市建设、市水务局、市农林等参与)
4.做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将制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和项目库数据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3.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2017年底前,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土壤污染类型、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积极寻找与之相适应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控要求。(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4.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上下达的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按时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九)加大土壤环境监管力度
1.加强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好国家颁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部门规章。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增加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市环保局、市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2.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将土壤监测纳入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加强农田土壤和水源地土壤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强化污染区域的监控力度。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逐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和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加大执法力度,靠实监管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动态管理台帐,对企业违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控。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落实监督责任,抓好相关企业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及时立案查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测装备。组织全市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上举办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推进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建设,及时修编《嘉峪关市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积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学习,提升全市土壤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安监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以及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等参与)
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人民检察院、市环保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等参与)
(十)积极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1.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开展环保资产证券化,探索绿色金融租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环保“一考双评”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开展“甘肃省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中小环保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引导作用,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嘉峪关中支、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1.履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市政府作为本工作方案的实施主体,及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并将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嘉峪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规划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规划局等参与)
2.拓宽资金渠道。市财政局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建立健全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落实企业治污责任,激励社会投入,促使社会资金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实现土壤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多元化。要进一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清洁生产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建立落后产能淘汰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淘汰标准、扩大淘汰产品和工艺范围,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3.完善激励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适时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市农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优化整合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支持力度和科技创新,开展土壤污染物监测、污染应急处置、土壤和场地污染修复等研究和示范。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实用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结合实际,尽快转化应用于实践,特别是加大低成本、效果好、运行管理简便的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扶持环保服务咨询、中介机构,鼓励企业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土壤污染修复或治理设施运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卫计委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依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力争在土壤防治领域研究开发和储备一批适用科技成果,推动转化应用步伐。结合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含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项目,以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为引导,大力支持园区发展高科技环保产业。积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大范围监测技术、土壤污染高效低成本修复技术等适宜我市实际的先进土壤风险管控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等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
1.实施目标责任制。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有关单位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审计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同时,将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有关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负责)
(五)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主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结合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意义重大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培训,对政府部门、企业和相关单位、学校、社区、农民等,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文广新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附件:1.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2.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嘉峪关市农业生产概况
4.嘉峪关市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单
5.嘉峪关市种植专业合作社名单
6.嘉峪关市养殖基地名单
附件1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 序 号 |
完成(开始) 时限 |
重点任务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 1 |
2017年完成 |
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嘉峪关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
环保局 |
国土局 农林局 财政局 |
| 2 |
2017年完成 |
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
环保局 |
国土局 建设局 农林局 |
| 3 |
2017年完成 |
制定嘉峪关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
环保局 |
国土局 建设局 农林局 |
| 4 |
2017年开始 |
积极参加国家、省级举办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
环保局 |
农林局 |
| 5 |
2017年开始 |
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
环保局 |
国土局 建设局 工业园区 管委会 财政局 |
| 6 |
2017年开始 |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
环保局 |
国土局 农林局 建设局 |
| 7 |
2017年开始 |
执行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行业特征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环保局 |
|
| 8 |
2017年开始 |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工作,每年不少于 一次 |
水务局 |
农林局 |
| 9 |
2018年完成 |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数据进行审定,并报省环保厅 |
环保局 |
国土局 农林局 |
| 10 |
2018年开始 |
组织开展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工作 |
环保局 |
国土局 建设局 农林局 财政局 |
| 11 |
2018年完成 |
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
农林局 |
国土局 环保局 |
| 12 |
2019年开始 |
对各有关单位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环保局 |
市委组织部 |
| 13 |
2020年完成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
环保局 |
国土局 建设局 规划局 |
| 14 |
2020年完成 |
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同比2013年下降10% |
环保局 |
发改委 国土局 工业园区 管委会 |
| 15 |
2020年完成 |
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 |
环保局 |
国土局 农林局 |
| 16 |
2020年完成 |
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
环保局 |
国土局 工业园区 管委会 建设局 |
| 17 |
2020年完成 |
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
环保局 |
国土局 农林局 财政局 |
| 18 |
2020年完成 |
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 |
农林局 |
国土局 环保局 |
| 19 |
2020年完成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 |
农林局 |
国土局 环保局 |
| 20 |
2020年完成 |
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指标 |
农林局 |
国土局 环保局 |
| 21 |
2020年完成 |
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 |
农林局 |
发改委 财政局 国土局 环保局 水务局 |
| 22 |
2020年完成 |
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 |
农林局 |
发改委 供销联社 |
| 23 |
2020年完成 |
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 |
农林局 |
发改委 供销联社 |
| 24 |
2020年完成 |
力争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
农林局 |
发改委 供销联社 |
| 25 |
2020年完成 |
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
农林局 |
发改委 供销联社 |
| 26 |
2020年完成 |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
农林局 |
发改委 工信委 公安局 财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销联社 |
| 27 |
2020年完成 |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
农林局 |
发改委 环保局 |
| 28 |
2020年完成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
农林局 |
国土局 环保局 |
| 29 |
2030年完成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到达95%以上 |
环保局 |
国土局 建设局、 规划局 |
附件2
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 序号 |
市(州) |
名称 |
地址 |
| 1 |
嘉峪关市 |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 |
| 2 |
嘉峪关市 |
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
| 3 |
嘉峪关市 |
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 |
|
| 4 |
嘉峪关市 |
嘉峪关市红柳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5 |
嘉峪关市 |
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嘉峪关市祁源路516号 |
| 6 |
嘉峪关市 |
甘肃广银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
| 7 |
嘉峪关市 |
嘉峪关澄宇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
| 8 |
嘉峪关市 |
甘肃中威斯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
| 9 |
嘉峪关市 |
嘉峪关大友佳能化工有限公司 |
嘉峪关市金港路2999号 |
| 10 |
嘉峪关市 |
嘉峪关众鑫乙炔气厂 |
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3851号 |
| 11 |
嘉峪关市 |
嘉峪关爱国兴业气体有限公司 |
嘉峪关市新城大道369号 |
| 12 |
嘉峪关市 |
嘉峪关奥宇气体有限公司 |
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
| 13 |
嘉峪关市 |
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嘉峪关市 嘉北工业园区 |
| 14 |
嘉峪关市 |
嘉峪关刘氏泰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 |
附件3
嘉峪关市农业生产概况
| 农产品 |
粮食 |
油料 |
蔬菜 |
瓜类 |
制种 |
啤酒花 |
合计 |
| 面积(亩) |
17300 |
609.8 |
19993.6 |
2645 |
13933.2 |
2100 |
56581.6 |
附件4
嘉峪关市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单
| 基地名称 |
申报单位名称 |
认证机构 |
规模(公顷) |
类别 |
主要产品 |
| 嘉峪关市新城镇紫轩 酒业有机葡萄基地 |
甘肃紫轩酒业 有限公司 |
南京国环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
1667.3 |
水果 |
酿酒葡萄7503吨 |
| 嘉峪关市宏丰有机 农产品基地 |
嘉峪关宏丰实业 有限公司 |
北京中安质环 认证中心 |
4697.4 |
畜禽、蔬菜、谷物 |
原乳15000吨、生猪5000头、蔬菜1611吨、小麦5000吨、玉米15000吨 |
附件5
嘉峪关市种植专业合作社名单
|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 1 |
嘉峪关市鸿运洋葱合作社 |
新城镇新城村 |
| 2 |
嘉峪关市智轩洋葱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新城村 |
| 3 |
嘉峪关市还玉米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新城村 |
| 4 |
嘉峪关市瑞森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横沟村 |
| 5 |
嘉峪关市双丰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野麻湾村 |
| 6 |
嘉峪关市三镇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野麻湾村 |
| 7 |
嘉峪关市桃园生态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野麻湾村 |
| 8 |
嘉峪关俗民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长城村 |
| 9 |
嘉峪关鸿鑫洋葱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长城村 |
| 10 |
嘉峪关市乐丰制种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中沟村 |
| 11 |
嘉峪关久旺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中沟村 |
| 12 |
嘉峪关市绿康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中沟村 |
| 13 |
嘉峪关金通种子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中沟村 |
| 14 |
嘉峪关市益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观浦村 |
| 15 |
嘉峪关市天地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泥沟村 |
| 16 |
开心农场种植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安远沟村 |
| 17 |
益农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 |
新城镇安远沟村 |
| 18 |
嘉峪关市兴盛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 |
文殊镇河口村一组 |
| 19 |
嘉峪关市科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
文殊镇冯家沟村 |
附件6
|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 1 |
雄关富民扶贫互助农民专业合作社 |
嘉峪关新城镇野麻湾村、新城村苗圃南侧、嘉峪关市峪泉镇黑山 |
| 2 |
甘肃祁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嘉峪关市机场路创新大道东端 |
| 3 |
康旺养殖场 |
嘉峪关市安远沟村七组 |
| 4 |
恒大养殖小区 |
嘉峪关市文殊镇塔湾村一组 |
| 5 |
好农家养殖场 |
嘉峪关市文殊镇团结村一组 |
| 6 |
金凤凰农民专业合作社 |
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村苗圃 |
| 7 |
宏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村苗圃 |
| 8 |
旺福庄养殖小区 |
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村3组 |
| 9 |
大草湖生态养殖场 |
嘉峪关市新城村五组 |
| 10 |
申博养殖农民合作社 |
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村十组北侧 |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