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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

2017/05/14 2.9k 阅读 48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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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民发〔2017〕153号

嘉峪关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

为加快完善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6〕249号)精神,结合《嘉峪关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嘉办发〔2012〕75号)有关内容,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的范围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对象为具有嘉峪关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市卫计委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

(五)曾获市级以上“劳模”、“英模”、“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称号的生活困难的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

(六)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户条件,经济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金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经费来源

补贴经费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四、补贴内容和补贴方式

(一)补贴内容。

1.居家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

(1)生活照料。负责老人自身卫生清洁工作,清洗老人衣物(若老人子女在本地,不负责清洗老人贴身衣物),生活物品代购,各类费用代缴(物品及费用成本由老人支付)。若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照料老人饮食。

(2)家庭保洁。负责老人房间及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窗面、桌面清洁工作。所需材料成本由老人支付。

(3)物业维修。负责老人房间上下水、暖气、电路维修工作。所需材料成本由老人支付。

2.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购买康复护理等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确定的服务项目提供康复服务,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向社会康复机构购买康复内容提供服务。

3.分散供养的城乡“三无人员”若享受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与居家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内容相同。

4.由居家的转为入住福利机构、或者由入住福利机构的转为居家的补贴对象,必须提前15天由本人(代理人)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变更,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本人(代理人)申请予以变更,并告知首次申请的区(养老机构)。

以上服务项目的价格,参照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将100元的补贴用完为止。

(二)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由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花名册和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嘉峪关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账户。对居家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服务补贴,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据呼叫平台提供的派工单及《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加盟企业管理办法》,核拨给加盟服务企业;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对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由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自主选择。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对象按照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两种不同情况,依据相应的程序确定。

(一)居家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依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0 号)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各镇的老年人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再将资料提交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特困人员供养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生特困户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镇政府(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对拟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复核。对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社区)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区民政部门在收到镇政府(社区)评估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区将复核后的材料上报嘉峪关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审批。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从次月起提供服务并开始发放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由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知各区后,再通过镇政府(社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并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审批的各区应通过镇政府(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区民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再次进行复核。

(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对已经入住市民政局颁发了《养老机构许可证》的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非政府供养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本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特困人员供养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生特困户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政府供养的老年人由该养老机构代为申请。

2.审核。养老机构在收到入住老年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能力状况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镇政府(社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和本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养老机构报市民政局委托镇政府(社区)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收到养老机构的评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从次月起提供服务并开始发放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由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知养老机构后,再通过镇政府(社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和本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进行公示,并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审批的应通过养老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市社会福利院要按照《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

(三)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因亡故、户口迁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通过镇政府(社区)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和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停发补贴并及时更新公示的名单。

六、补贴对象的服务流程

(一)居家补贴对象的服务流程

1.老人拨打服务热线1234500请求服务;

2.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呼叫人员接到老人服务申请后,应做好以下事项:第一,认真询问老人服务需求、上门服务时间,解答相关问题;第二,核实老人信息资料(包括姓名、住址等),如果老人尚未申请,则先要求老人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或者本人已经入住的养老机构进行申请;第三,告知相关服务项目及价格费用等情况;

3.如果老人已在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注册,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呼叫人员核实老人信息后,向加盟企业发出派工指令,系统自动形成派工单;

4.加盟企业按照派工指令,派遣服务人员应按照老人要求上门服务的时间准时赶赴老人家中;

5.加盟企业服务人员上门后,应主动报告来意,出示工作证件,向老人核实服务需求,告知服务内容、时间及价格;

6.如有异议,加盟企业服务人员应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呼叫台席报告变更、增减服务内容或撤销派工单;

7.如无异议,加盟企业服务人员应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呼叫台席报告服务开始;

 8.加盟企业服务人员开始服务;

9.老人对服务进行验收;

10.加盟企业服务人员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呼叫台席报告服务结束,系统自动计费;

11.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呼叫人员应对服务进行回访考核;

12.若需要收取现金,由加盟企业服务人员负责收取,并开具相关票据。服务人员应及时将现金交还所在企业,企业应当做好票据管理。

(二)对居家补贴对象的服务回访要求

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呼叫人员可通过电话或入户方式进行回访,回访时应当做好下列事项:第一,填写回访记录;第二,征询老人对服务事项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记录;第三,处理老人与服务人员的争议,耐心解释沟通,尽量化解矛盾;第四,对服务争议调处无效的,视为投诉,并进行记录。

(三)对居家补贴对象的投诉处理

对老人的投诉,由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加盟服务企业共同派人上门了解情况,区分责任,进行解释道歉;对责任明确的投诉,根据加盟服务企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四)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的服务流程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在进行日常生活保障照料外,主要进行康复护理等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本机构内部提供康复服务,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养老机构,由老年人自愿选择(或者由养老机构推荐)可向社会康复机构购买康复内容提供服务。

七、能力评估的依据和实施

(一)评估组织的确定。各区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估组织和评议程序,对申请补贴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组织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或养老机构等人员组成。

(二)能力状况的划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老年人,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失能老年人);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失能老年人)。

特困老年人能力状况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记载的评估结果认定,不再进行重新评估。

八、政策衔接

本实施细则与我市出台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补贴、低保金可重叠享受。补贴办法依据各文件规定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嘉峪关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由民政牵头,形成各区、财政、老龄和卫生计生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并协调各区、市财政局、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并纳入工作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上报当年服务对象人数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批、补贴申报、补贴的监督管理、补贴发放;建立完整的全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统计台账和补贴资金发放基础信息台账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强化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各区、养老机构认真做好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摸底、评估、审核、复核工作;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变更情况,并用适当方式长期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资金监管。市财政局、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及时对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所骗取的补贴资金,取消当事人服务补贴资格。

(四)严格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从事补贴工作的人员在评估、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优亲厚友、违反公开公平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擅自改变补贴发放数额、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规依法追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市民政局、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区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主动公布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和申办程序,让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使老年人真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嘉峪关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嘉峪关市民政局嘉峪关市财政局嘉峪关市老龄办

2017年4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