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民发〔2017〕148号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困难家庭失能 半失能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各养老机构:
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 <政府工作报告> 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38号)精神,对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福利机构进行补贴为2017年市政府 为民办实事之一,我局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嘉峪关市困难家庭失能 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民政局
2017年5月12日
嘉峪关市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为保障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探索创建老残一体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推动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与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服务对象
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是指具有我市户籍,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不高于我市低保标准150%的家庭。
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并自愿负担自付费用,经社区、镇人民政府评估认定,区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并公示无异议的老年人方可享受补贴。
二、 补助标准
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入
住养老机构的补贴金额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补助方式
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服务对象交纳自付费用并入住市民政局许可的养老机构后,次月起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金。补助金由市民政局每月月底拨付给服务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
四、选取养老机构条件
(一)已取得市民政局发放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具备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的养老机构。
(二)收取费用应依据市发改委审批(备案),由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商定。
(三)具有管理、护理、厨师等专职工作人员,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入院人员档案齐全。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服务对象为申请人。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镇人民政府提出入住养老机构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嘉峪关市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峪关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4.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5.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服务对象的代理人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并注明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二)受理与初审。社区、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申报表》(附件2)、《甘肃省老年人能力评估表》(附件3)、《甘肃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附件4)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嘉峪关市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1)上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全部材料。城市社区初审合格的直接上报各区,村委会先上报镇人民政府,经镇人民政府复审后上报各区。
(三)审核。各区应于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嘉峪关市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表》(附件1)上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核不合格的,及时返还社区、镇人民政府,说明理由并退还其全部材料。各区于每月1日前将上个月申请补贴人员一并上报市民政局。
(四)审批与公示。市民政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在《嘉峪关市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表》(附件1)上审批。审批不合格的,及时返还各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全部材料。审批合格的,审查结果应在申请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社区、村民委员会进行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民政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发放《告知书》(附件5),由社区、村民委员会将《告知书》转达申请人。
(五)安排入住。申请人自愿选择经市民政局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自行入住,并与入住的养老机构签定 《入住养老机构合同》。
(六)机构申请。收住服务对象的养老机构,在服务对象入住3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合同》上报市民政局审查。各养老机构于每月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当月《享受补贴入住养老机构人员花名册》(附件6)。
六、终止与变更
出现以下情况时,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条件视为失效:
(一)服务对象自获得入住养老机构条件之日起,15日内未按规定入住社会养老机构的;
(二)服务对象自与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合同之日起,或者连续不在养老机构内居住,超过15日的;
(三)服务对象自行更换养老机构后,15日内未报告市民政局的;
(四)服务对象认为存在其他情况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进行变更。
七、政策衔接
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八、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要强化资金保障,每月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花名册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确保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九、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负责对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
(二)养老机构负责接收安置服务对象,承担服务保障职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养老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民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
2.未经市发改委审批,对服务对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3.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服务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以上并被查实的;
4.服务对象因住院或死亡等情况终止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未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的。
(四)存在虚报、套取、冒领、挪用政府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及时追回问题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1.嘉峪关市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
构补贴申请表
2.甘肃省养老机构评估申报表(样表)
3.甘肃省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4.甘肃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5.告知书
6.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
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