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 2015 〕 101 号
关于 2015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5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 〕 6 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省 2015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 不含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时间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11 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 83 元。
2 、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
(二)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 1 年增加 3 元,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
(三)倾斜调整
1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40 元,年满 75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50 元,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 元。
2 、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24 元,年满 75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30 元,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36 元。
3 、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 2168 元的,调整到 2168 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所需资金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于本次养老金调整工作时间紧迫、工作繁杂、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在 4 月底之前,将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告。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 5 月 20 日之前,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时,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附件 1 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处。
附件 1:2015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附件 2 : 2015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