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师傅近日向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20年2月1日入职某维修公司,工作至2024年5月30日离职。在工作期间,维修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沈师傅提出仲裁请求,由维修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1000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查明,沈师傅自2020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在某维修公司担任维修工,工作期间维修公司的确未与沈师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这样看来,沈师傅主张双倍工资的诉求是有理有据的。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沈师傅的仲裁请求。
为什么沈师傅看似合法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呢?
这是因为沈师傅在申请仲裁时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指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权利或权利持续一定期间后,将产生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后果的制度。西方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句话的意思是,享有权利的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若权利人自己怠于行使权利,则有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这起案件中,沈师傅自2020年2月进入某维修公司工作,维修公司最迟应当于2020年3月与沈师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维修公司截止2021年2月始终未与沈师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沈师傅便有权向维修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是,沈师傅关于二倍工资的权利主张应当限于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间行使,超过这一时间范围也就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沈师傅的权利也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其仲裁请求自然会被驳回。
时效制度的设定为权利行使划分了清晰的界限,有效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助于激励权利人不再“躺平”、积极作为,同时“唤醒”休眠中的权利,以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此,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日常劳动用工中,如遇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应积极主动且及时的主张权益,以免超过法定时效后,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