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甘民发〔2014〕16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为孤儿发放的伙食费、服装被装费、生活日常用品费、文化娱乐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交通通讯费等基本生活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三条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至学业结束;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生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及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及时停止保障。
第四条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社区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其他能充分证明孤儿享受基本生活的材料;孤儿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已满18周岁在校孤儿,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第五条 社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上报三区,三区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经所在社区或镇人民政府、区签署意见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六条 市民政局要认真审查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孤儿所在区,同时与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颁发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汇总儿童信息,如实填写《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审核审批。
第八条 市民政局和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做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凡上报的孤儿人数必须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社会服务业统计台账”相一致,确保上报孤儿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应建立社区或镇人民政府、区、市民政局三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金发放
第十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要积极协调市财政局根据确认的孤儿人数及资金拨付计划,经审核无误后,将城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拨付到指定的孤儿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将农村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拨付到强农惠农专户,通过“一折统”发放;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第十二条 对直接通过银行支付到散居孤儿或孤儿监护人个人账户确有困难的,可由市民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单位和其他人员不得代领。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将全市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于翌年3月15日前报送省民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要通过“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程序,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和设有儿童部的福利机构,要独立建帐,按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开支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散居孤儿监护人要依据协议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部用于孤儿,科学计划,合理开支。每年向所在社区或镇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要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和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指导社区或镇人民政府和孤儿监护人管理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要不定期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触犯法律的部门和个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