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墓许可听证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经营性公墓许可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许可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许可听证,是指县级民政部门以听证会的形式,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公开听取群众意见,为行政许可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四条 听证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墓许可听证活动。
第六条 听证会举行前应制定听证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条件等。
第七条 听证会举行前7日,民政部门应将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并通知公墓申请单位和利害关系人,做好听证会参加人的报名工作。
第八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民政部门有关人员担任。
听证人由民政、土地、建设、环保、林业等部门参加人担任。省民政厅派员列席听证会。
第九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听证应设立双记录员。记录员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应真实、准确、全面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意见。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在审查报名听证参加人时,应坚持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原则。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一般为15-20人。根据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老干部、乡镇干部、社区干部和群众、相关专家和学者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应按时参加会议并遵守听证会纪律,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听证会,应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告诉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听证会方案和程序组织实施听证会议;
(二)中立、客观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三)就听证事项有关问题提问申请单位代表和陈述人;
(四)维护听证会秩序。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公墓申请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二)客观地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五条 公民可凭有效证件按听证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旁听。
第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由记录人员核实参加人身份及到会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正式开始。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二)民政部门审查公墓的工作人员介绍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查审批的法规和政策;
(三)公墓申请单位代表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公墓拟定名称、拟建地点、建设规模、用地来源、建设内容、规划设想、计划投资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建设年限、项目管理与保障措施、项目建成后服务模式等情况;
(四)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规划部门、环保部门以及林业部门代表介绍对公墓审查的依据、理由和意见;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六)民政、国土、建设、环保、林业等部门就有关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辩论;
(七)主持人总结发言;
(八)听证参加人审阅涉及本人发言的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民政部门应就听证会情况写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公墓建设的意见建议;
(三)综合听证会意见,对公墓建设提出结论。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根据听证会结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公墓建设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逐级上报公墓建设材料。
第二十条 上报材料包括政府意见批文、听证会公告、听证会签到册、听证会记录、听证会报告、公墓建设应提交的其它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公墓申请单位采取不正当行为干扰听证人或听证参加人的,民政部门可中止听证会的举行,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