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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2016/04/13 1.6w 阅读 263 点赞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42号)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强化资源环境领域综合执法,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严格实施,保护我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现就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执法手段,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各方责任,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目标。通过不懈努力,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环境监管政策标准体系、环境监管技术保障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及执法装备水平显著提升,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

二、深入宣传,加强联动,推进执法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一)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法治理念。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将学习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作为常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培训考核计划,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法治水平;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大力推动环保教材进课堂活动,深入宣传普及环境法律法规,营造学法用法浓厚氛围,引导社会各界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严格依法保护环境,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作为评判辖区环境监管执法的考核指标,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职用权。要完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成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案件,经集体审议决定后进行处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找准依据,提取证据,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进一步完善由工信、农林、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要区分行政、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由市环保局实施,刑事案件由市公安局环保犯罪侦查分局立案查处,市检察院监督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研究制定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

三、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加大执法惩治力度

(一)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按照《嘉峪关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嘉峪关市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采取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大风天查与静风天查相结合的形式,并积极开展“三不、三直”环境监察工作,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和行政拘留等行政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水务、供电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嘉峪关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激励机制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失信信息及时录入嘉峪关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实施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确保“底线”和“红线”,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二)严肃惩处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上报省环保厅建议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支持社会组织、公民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三)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7年12月前,要对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登记造册备案。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的,一律予以清理;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2016年12月前完成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任务,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加强监督,完善机制,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纠正在岗不履职、履职不尽责、越职乱作为等问题,强化对环境监管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一)加大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大众媒体平台,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及时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举报投诉查处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重点减排项目和减排工程建设进展等环境信息,主动向社会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每季度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着力规范环境监管执法模式。要以“规范、精细、高效、智能”为目标,严格按照环境监管执法“6+1”监管模式,实施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不断推进网格化、痕迹化、模板化、流程化、智能化、分类化监管和编制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的落实。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网格单元,明确责任人、监管任务,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制定差别化监管措施;对监管执法全程采取书面、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留痕,实现痕迹化管理;规范和优化环境监管执法程序,实现流程控制过程、分解任务、衔接互通;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移动执法等系统,降低现场检查频次,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根据环境监管执法重点内容,划定重点和一般监管区域、行业、企业,确定监控名单,编制年度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年度环境监管执法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2016年启动“双随机”执法模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在全市营造公平、公正的环保执法监管环境。

(三)严肃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嘉峪关市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责任到人细化考核。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不作为行为,要提请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设置工作障碍或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明确任务,靠实责任,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合力

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嘉峪关市关于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切实落实部门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理清职责、消除掣肘和干扰因素,营造良好的环境监管执法环境。

(一)靠实地方政府环境监管领导责任。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各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社区要切实担负起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境保护履职情况进行审计。

(二)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环境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市级监管、区镇协同、排污单位负责”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不同层级环境监管权限。市级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监管,接受环境监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环境保护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要纳入生产成本预算,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依据环境保护部《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督促和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要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府热线、微信和网络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环境信息和问题查处情况,完善实名举报奖励机制,引导和接受社会监督。邀请新闻媒体、公民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环境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形成政府主导,有关政府部门、利益相关群体、专业机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参加的评估模式,逐步实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全覆盖。

六、健全机制,强化培训,大力提升能力建设

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体系,着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为标本兼治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提供体制保障。

(一)建立独立统一环境监管执法机制。明确嘉峪关市环境监察支队是环境执法主体,纳入公务员管理。健全市环境监察支队内部机构设置,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建立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增强嘉峪关市综合执法局对服务业油烟、噪声、扬尘等环保问题的执法力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明确各镇环境保护责任,理顺环境监管执法权能,提升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能力,确保环境监管执法职能的统一实施。设立社区环保协管员岗位,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落实网格监管要求。优化环境监管执法资源,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多层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环境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根据全市网格化监管需求,镇、社区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采取培训考核、竞选淘汰等措施,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对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

(三)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全面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开展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按标准要求足量配备移动执法、调查取证等环境监管执法装备,将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每年人均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配备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执法制式服装,并3年进行一次换装,环境监察执法队伍要着装执法和亮证执法。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计划,2016年底前配齐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购置无人机,全面实现我市环境监管手段智能化、模板化和信息化,确保环境执法行为精准、科学与规范。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4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