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
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013/09/12 1.1w 阅读 457 点赞

关于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 2013 〕 195 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安监局、甘肃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白龙江林业管理局、长庆油田、玉门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处、办公室):

为保障企业工伤职工(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 2013 年 5 月 10 日省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对我省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 [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 、按伤残等级调整

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214 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205 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195 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186 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177 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158 元。

    2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 10 年的,再增加 20 元;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再增加 30 元;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再增加 40 元;满 30 年及以上的,再增加 50 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 10 年的,再增加 10 元;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再增加 20 元;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再增加 30 元;满 30 年及以上的,再增加 40 元。

    3 、按职称调整

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130 元;有副高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每人每月再增加 100 元。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以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 50% ,即每人每月调整到 1371 元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 40% ,即每人每月调整到 1096 元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 30%, 即每人每月调整到 822 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89 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81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 8 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保障工伤职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企业工伤职工(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州和有关行业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甘肃省 2013 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汇总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3 年 5 月 2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