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国家医保局宣布全国已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这意味着,生育津贴不再经过单位中转,直接打入员工账户。
那么,产假工资还发不发?怎么发?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都用来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
🔹 产假工资:单位发的,属于劳动报酬。
🔹 生育津贴:医保基金发的,属于生育保险待遇。
在法定产假期间,只要符合领取条件,生育津贴是一定可享有的;产假工资则不然。在领取生育津贴时,单位不需要发放工资,但有些单位福利好,同步发放也是可以的。
⚠ 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可能不等于法定产假总天数。
部分地区的奖励假天数不计入生育津贴计发范围,如福建、四川等。
超出生育津贴计发天数的部分,公司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且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产前标准。
二、新规下,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生育津贴直发后,钱直接打员工卡上,单位不再经手,只需要按本地政策,决定是否补差。
什么是补差?
规则很简单:
生育津贴 ≥ 员工原工资标准 → 企业无需再发工资,员工拿津贴即可。
生育津贴 < 员工原工资标准→ 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关于补差,各地规则不一,举几个例子👇
01
福建省:不强制补差
福建省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可申领生育津贴,在领取生育津贴时,单位不需要发放产假工资。单位有此福利的除外。
法条出处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02
浙江省:不强制补差
浙江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但不强制。
注意:浙江延长产假(一孩可享受延长60天,二孩/三孩可享受延长90天),和98天基础产假一样,全部纳入生育津贴计发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承担。
法条出处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特别说明: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行修订,在第16条中删除了这句话,对补差这块进行了留白。
03
四川省:强制补差
四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工资。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时,单位必须补足差额,就高不就低。且延长产假(包括纯母乳喂养假)均视同出勤、工资福利不变。
法条出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划重点!
如果你在一个普通单位,通常就是只发生育津贴,不补差(如福建、浙江等)或者只发生育津贴,并就高补差(如四川、广东等)。
有的单位也可能发放生育津贴并同步发放产假工资。
三、应该怎么做?
新政实施后,生育津贴不再经过公司账,但并不等于“企业没责任”。建议参考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01
建立台账
清晰测算记录每名产假员工的“原工资标准、津贴预估值、实际到账金额、补差额”,至少保存2年备查;
02
沟通前置
产假前,书面告知员工发放规则、补差机制和预计发放节点,避免后续纠纷;
03
先发后补
产假期间,建议采用“先按月预发产假工资、津贴到账后再结算补差”的方式,既保障员工待遇稳定,也便于企业核算留证;
04
定期自查
每季度检查产假员工的津贴到账情况(建议要求员工提供津贴发放明细以便核对)和补差进度;
05
档案留存
保存津贴到账凭证、补差发放记录、员工签收单等,这是应对争议的关键证据。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在便民的同时也对合规操作提出了更细要求。各地补差规则不同、发放口径不一,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来源:中国会计报
编辑|赵丹 赵丽
审核|穆雯娟终审|张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