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文物本体安全和周边环境风貌,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及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我市划定了1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现予以公布。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