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各区,市委各部委,市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在嘉各单位: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转发的《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西〔2014〕总98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出台的《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嘉发〔2012〕76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为:将《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五条十八款“鼓励成片旧城改造,对参与旧城改造的,由评估机构对其土地现状及拆迁安置费用评估后,抵扣补交土地出让金。投资旅游景点开发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戈壁、荒漠的,自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从事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绿化率要求60%以上,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招拍挂出让。拿到土地二年仍不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修改为“投资旅游景点开发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戈壁、荒漠的,自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从事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绿化率要求60%以上,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招拍挂出让。拿到土地二年仍不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特此通知
中 共 嘉 峪 关 市 委 嘉 峪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2014年5月19日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2014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