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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06/22 1.1w 阅读 111 点赞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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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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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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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积极作用,用足用好国家、省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发展导向,围绕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用足用好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建立部门“联审联批”制度,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保证及时开工建设,如期竣工验收。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

(二)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房管、建设、城投等部门要加强与开发银行合作,协调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且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三)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安置。引导鼓励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将补偿标准在同地段商品房均价的基础上再增加10%予以货币补偿。通过组织团购、政府回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在售项目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居民有效对接,便利居民自主选购商品房。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推进我市 “三规合一”工作,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规划。优先安排已确定选址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未确定选址的依据建设规模预留指标。国土、规划、房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用地建设实际,及时研究,制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户型和面积限制。可以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用地;引导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用于国家支持的其他项目的开发建设;协调落实驻嘉企业棚户区改造区域土地审批手续,简化程序,加快项目进度。

(五)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出台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配套措施,明确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健全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重点项目成立项目指挥部,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进行。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等政策优势,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公租房建设,可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七)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对房改售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办理转移登记的,免征卖方交易手续费。

(八)改进住房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适度放宽缴存职工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十)不断完善提升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健全住房交易信息化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二手房交易网上备案制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房管、金融、税务、国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地产信息系统的服务功能和作用。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为提高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

(十一)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中介企业。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也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的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

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十二)加快推进产业链形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经济发展。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满足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企业的信贷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后劲。完善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制,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消价格备案审批。不再将配建的套数、面积户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范批复的前置条件。

(十三)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组织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环境改造中期规划,建立政府引导,以原建设单位为主,多渠道融资的改造资金筹措机制,加快改造进度。落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价格改革政策,引导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及我市实际的物业服务费价格谈判机制,加强部门监管。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严格管理流程,有效发挥资金作用,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处理。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入非住宅领域,加强企业服务能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强化监管服务,营造房地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四)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的部门责任。各区、各部门、在嘉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相关职责,建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杜绝国家和省上的决策部署在我市级层面出现“中梗阻”,确保完成年度责任书确定的任务。

(十五)加强重点开发项目协调服务。建立建设、国土、规划、房管、金融等部门信息服务平台,重点监测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规模以上房地产开发楼盘、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进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规模以上楼盘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定期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控制风险,促其发展壮大。

(十六)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预报机制。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土地供应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不断提高统计质量。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在房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系统,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方便群众,控制风险。

(十七)清理规范各项收费。加强收费公示公开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其网站和收费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理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清理不合理收费。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建立违规收费举报平台,对国家已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要联合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制止乱收费行为。

(十八)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建设、国土、规划、房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监督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审批的项目建设周期,保证项目按施工进度按期完成。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十九)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客观报道市场动态,正确评价市场形势,定期公布市区商品房平均成本和销售价格,及时曝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消费者、房地产企业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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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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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