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嘉峪关市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方式
1.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分类管理模式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核准的具体范围、机关及权限,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1年本)》执行,核准和备案均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二、部门职责与管理要求
1. 主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是全市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综合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职责。
2. 核心管理要求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工作人员需依法履职,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超出办理时限。除涉密项目外,所有项目的核准、备案必须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申报时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统一标识。
3. 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在开工前完成法定报批程序,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报告项目信息。
三、项目核准办理流程
1. 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项目核准时,需按照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内容涵盖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同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2. 受理审查规范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需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需出具书面告知文件。
3. 评估与征求意见
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后,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需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商请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
对可能产生重大公众利益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需在作出决定前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已对用地、环评、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出具审批文件的,可不再重复征求意见。
4. 核准决定时限
核准机关需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时限,但延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且需告知企业延长期限理由。委托评估、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
5. 直接不予核准情形
项目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的,核准机关可直接作出不予核准决定,无需履行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
四、实施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流程,明确了部门职责与企业责任,通过全流程线上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办理环节,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为全市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