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就业和个人创业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价格调节基金 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 元。
2 、对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具体包括: 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价格调节基金 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
2 、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 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