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平、公正,嘉峪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嘉峪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开展审核工作。
两个及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其他机关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二、审核原则与审核范围
1. 审核原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原则,确保执法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2. 审核范围: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涵盖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征收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五类;行政执法机关可结合上级规定与自身实际,扩大审核范围,对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执法决定,法制机构可开展审核。
3. 范围与时限确定:行政执法机关需结合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和法制审核时限;法制机构原则上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且审核工作需在法定办案期内完成。
三、审核材料与特殊情形处理
1. 材料报送要求:执法机构在报请机关负责人作出或集体讨论决定前,需向法制机构报送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处理意见及理由依据、证据、听证笔录、抽样检测报告、鉴定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2. 紧急情形补办手续: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需在事后及时补办法制审核手续;若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不应当采取该执法行为,执法人员需立即报请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纠正或采取其他措施。
四、审核内容与审核意见
1. 审核重点内容:法制机构主要审核八个方面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的主体资格、是否超越职权范围、事实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法律适用与裁量基准是否准确、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及其他应审核事项。
2. 审核方式:法制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向当事人、相关机关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或要求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3. 审核意见类型:法制机构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书面意见,包括同意、不予下发执法决定、变更、纠正、退回补充、移送等六类意见,并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分别报送机关负责人、回复执法机构、留存归档。
五、审核意见采纳与决定作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研究采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需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协商不一致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机关负责人处理。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需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参与,听证结束后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视为已完成法制审核。
六、《办法》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为嘉峪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设置了严格的法制审核“关口”,通过明确审核流程、细化审核标准、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