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9日
嘉峪关市农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我市涉农企业和农户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峪关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农信担保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出资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为全市涉农企业、单位和种植业、养殖业大户提供融资信用担保业务。
第三条农信担保中心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坚持诚实信用、严守商业机密、依法使用担保资金、热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为保证担保,即农信担保中心与协议银行(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农信担保中心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或比例责任保证三种方式。
第五条农信担保中心注册资金来源于全额财政拨款和通过担保业务实现的净收益。
第六条农信担保中心原则上只提供三年期以内的融资担保。
第七条农信担保中心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贷款利率优惠、服务优良的银行作为协议银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嘉峪关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农林局、财政局、工信委、监察局、发改委、审计局、人行中心支行、银监局八个部门负责人担任。监管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农信担保中心管理办法;
(二)指导监督农信担保中心的运作;
(三)研究农信担保中心坏账核销、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
(四)定期听取农信担保中心工作汇报;
(五)审定信用担保及中长期融资担保;
(六)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农信担保中心的职责是:
(一)实施监管会议决议;
(二)受理担保申请并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同时落实反担保措施。
(三)依法审核、办理融资担保;
(四)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五)依法履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农信担保中心主任由市农林局局长或副局长兼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
(二)制定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监管会报告农信担保中心业务运行情况;
(四)对重大、疑难问题,提交监管会研究;
(五)依法履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农信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涉农企业和种植业、养殖业大户。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农企业可向农信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通过年检。
(二)有一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具备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资产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有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够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业、养殖业大户可向农信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
(一)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必须有固定资产或有收入保障的自然人担保。
(三)生产达到一定规模。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有效的反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农信担保中心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担保贷款金额和风险程度等情况与贷款人协商采取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
第四章担保程序
第十五条农信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担保申请。申请贷款企业向农信担保中心提交担保申请,并向农信担保中心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1.与其发生过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
2.企业基本情况、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记录;
3.为其提供原料、设备、产品等厂商的信息;
4.企业终端用户的信息;
5.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6.企业还款可行性分析;
7.应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评估。农信担保中心在接到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后,及时审查申请贷款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资料,并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资格和担保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担保受理。通过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信调查和评估,由农信担保中心按审保分离的原则进行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同意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贷款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担保审核。农信担保中心受理贷款企业担保申请后,要在现场调查、财务核算、抵押资产评估、还款能力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贷款担保金额及审批权限划分,撰写评审报告,落实反担保措施,报送农信担保中心审批。经过信保中心初步审核的贷款担保项目,提交农林局局务会审批,金额较大的提交监管会审批,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审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报经政府审批后,可直接办理担保。
(五)签订合同。按照审查权限审查同意后,申请贷款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农信担保中心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六)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议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农信担保中心通知贷款发放情况,取得担保贷款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
(七)正式承保。农信担保中心收到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申请贷款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八)担保费用。由农信担保中心按担保额的1%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担保费主要用于农信担保中心人员工资差额部分和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农信担保中心对非政府投资的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非政府投资的单个被担保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十七条按农信担保中心担保风险控制能力和协议银行协商的比例确定融资担保规模,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第十八条为有效化解风险,农信担保中心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约定损失承担比例。
第十九条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申请贷款企业需将贷款额1.5倍的自有资产抵押给农信担保中心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该担保物不得重复担保。
第二十条建立准备金制度。农信担保中心要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一条实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农信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企业每月必须向担保中心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便农信担保中心及时掌握担保贷款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实施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农信担保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企业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担保贷款企业担保期间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及时披露担保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农信担保中心只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允许对外开展借(贷)款业务。
第六章担保代偿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协议银行在担保贷款企业的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农信担保中心共同督促担保贷款企业偿还贷款。担保贷款企业的贷款到期,协议银行采取合同约定的追偿措施后,担保贷款企业仍没有偿还协议银行贷款,协议银行可要求农信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代偿义务时,农信担保中心应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信担保中心在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后,必须及时对担保贷款企业依法行使追偿权,并采取有效的追偿措施,清收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有担保物的,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能及时追偿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信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代偿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担保贷款企业协议变更借款主合同未经农信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担保贷款企业转让债务未经农信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同意担保贷款企业延长还款期限未经农信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农信担保中心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背操作规程、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贷款企业恶意不偿还银行贷款,造成农信担保中心代偿损失的,由农信担保中心依法提起诉讼,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征信档案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