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对照《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梳理出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按程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1.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做好生态环境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记录。
2.生态环境事件对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特别重大时,根据政府决定,参与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3.督促指导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和规范公墓管理,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