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劳社发〔2008〕17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就业促进中心):
2008年8月14日,省政府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五年的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为了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
(一)《通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接续文件,也是衔接政策与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文件。这是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之后,我省又一个促进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二)《通知》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对深入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还就进一步增加就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作出了新的规定。《通知》将促进就业工作重点从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工作,突出强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明了今后就业工作的重点和方向。《通知》扩大了政策扶持对象范围、延长了执行时间、加大了工作力度,对新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加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通知》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以贯彻实施《通知》为动力,全面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积极会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抓紧向市、州党委、政府汇报《通知》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与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相结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各项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四)我厅在适当时候举办学习《通知》培训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也要制定好本地区的学习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好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准确理解就业促进政策要点,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通知》在政策扶持对象、就业失业登记、人力资源市场、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就业援助工作等方面规定变化较大的实际,积极组织力量,协调解决新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新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长效性,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一)关于明确认定就业扶持政策对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为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政策的对象为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
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对象是领取《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各级劳务工作机构发放的《回乡创业带头人证明》、各级妇联发放的《城乡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证明》的有关人员。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领取《登记证》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及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的领取《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省厅另行下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各地均可通用,是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的唯一凭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今年12月底之前统一换发新版《登记证》,2009年1月1日起《登记证》开始生效。原《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作废,由持证人交原发证机关销毁。
(三)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活动
《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方案》省厅另行下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将小额担保贷款机构更名为“创业指导与小额信贷中心”。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创业指导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创业服务专家志愿服务团,开展政策指导、市场咨询、企业前景设计、生产经营等专业性咨询指导活动。
(四)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快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性场所,以劳动99三版软件为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就业服务机构信息联网,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水平。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做好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格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发布工作,为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形成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关于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
旅游景区、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卫生间保洁人员和高速公路交通协管员由省厅协调省旅游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接下达安置计划。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级下达安置计划。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下达安置计划。《就业援助办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实施细则》省厅另行下发。
本通知下发之后,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其他部门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计划要报送我厅备案和批准。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转型工作涉及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省厅将另行规定。
(六)关于公共就业服务
要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构功能,提高服务效率,落实免费服务要求,积极协调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申请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政策落实中发挥更大作用。就业服务收费有关文件由省厅协调有关部门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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