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人社发〔2023〕362号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中加强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峪关市司法局
2023年9月18日
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中加强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精神,不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帮助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以下简称调解仲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使其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对于进一步稳就业、保民生,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健全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市人社局、司法局要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定期召开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联席会议,畅通工作信息交流渠道、通报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业务开展、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加强监管,持续提升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水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心应切实做好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仲裁委员会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法律服务网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并配合仲裁委员会开展法律知识宣讲、以案释法等活动。市人社局要为设立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积极探索开展灵活多样的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庭审观摩交流等活动,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适度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
市司法局在综合考虑法律援助资源供给状况、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逐步实现对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代理人的低收入劳动者提供“应援尽援”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在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
四、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
要持续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设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应安排专人负责,登记来电、来访或咨询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咨询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所需申请材料和援助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为咨询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应告知咨询人正确的咨询部门或渠道。
五、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仲裁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积极拓宽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审查程序。对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劳动者,享受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免予经济困难核查。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要加快办理进度,实现当日受理、当日转交。对距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申请仲裁的案件和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