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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013/05/05 1.1k 阅读 362 点赞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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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