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
教育教育动态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4/08/12 8.2k 阅读 403 点赞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巩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四轮电动车。

二、电动车上路应当悬挂相应车辆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四轮电动车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改装动力装置。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五、电动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

六、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无驾驶室的电动三轮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特别是将安全头盔挂在车把上、放置在车筐内等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从严查处。

七、骑行共享电动车严禁载人。对发现违法载人的一律从严处罚。

八、驾乘电动车遇公安民警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收缴、扣留、拖移、强制报废、罚款、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8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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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