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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3/09 1.3k 阅读 170 点赞

嘉人社发〔2023〕48号    

各相关单位:

《嘉峪关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0日


嘉峪关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发挥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引领作用,提升建设水平,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聚集创新成果转化、创业项目运营、市场资源对接等方面的创业要素,以扶持创业服务为主,设施配套和功能齐全,为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含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政策法规咨询、培训(实训)指导、金融对接、项目推介、创业指导、事务代办等服务的低成本、公共性、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功能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

上述创业孵化平台不含商业步行街、商(农)贸市场;在孵创业实体不含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原则,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培树产业特色鲜明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可依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特色园区(含工业园和龙头企业等),充分利用其现有基础设施、闲置厂房、场地、楼宇等,经过建设或改造,使其成为孵化小企业的场所,以降低孵化基地的建设成本。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考核。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入驻(孵)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服务功能。有成熟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孵)实体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能为入驻(孵)实体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每年1次,对现有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工作每年1次。

第七条  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运营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稳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产权清晰,租用场地要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认定之日算起),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有集中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场地内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要求;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包括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财务管理制度等,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孵化协议,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

(四)完善的服务功能。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自基地运营以来,入驻(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入驻(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孵率总体不低于40%。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每个孵化基地有不少于2名的创业导师,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创业导师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专业技能证书和孵化基地颁发的聘书,导师简介必须公开张贴;

第八条  各类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

(一)加工类创业孵化基地标准:要求以集中培育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为主,入驻企业20家以上,吸纳就业总数100人以上。

(二)楼宇型创业孵化基地标准: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户,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00人以上,每年至少孵化2户以上成为私营企业。

(三)门面型创业孵化基地标准:要求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2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带动就业100人以上,每年至少孵化2户以上成为私营企业。

(四)市场型创业孵化基地标准: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店面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批发零售、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及企业20户,带动就业150人以上,每年至少孵化2户以上成为私营企业。

(五)园区类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入驻的创业实体30户以上、吸纳就业人数均达到300人以上,在提供孵化服务、培育创业项目方面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

(六)种养殖类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具有培育以现代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小企业的能力。或以农业合作社形式、涉农企业为主体分包经营等模式,入驻实体10户以上,吸纳带动就业50人以上,能够扶持有创业愿望的农户参与,带动困难人员脱贫致富。

第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嘉峪关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申请报告,包括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团队、创业服务、入驻(孵)创业实体情况、带动就业人员数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3.法人资质文件,房屋产权证书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4.入驻(孵)创业实体花名册;

5.入驻(孵)协议复印件;

6.吸纳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7.创业导师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8.创业孵化基地上年度财务报表。

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二)认定。运营管理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经过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市级孵化基地名单,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市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考核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已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对认定后运营满1年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考核得分80分以上)、B(考核得分60-80分)、C(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三个等次。考核内容包括:

(一)运营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在孵创业实体经营稳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趋势,宣传渠道畅通,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场地保障方面:孵化场地充足,公共服务区域满足孵化需求,显著位置展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三)服务能力方面: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显著,创业活动丰富,能够为在孵实体积极落实政府各项扶持政策,孵化服务示范引领、带动就业明显。

(四)资金使用方面:创业扶持资金使用规范、账务管理明晰,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五)自我创新方面:在运营发展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特色明显,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具体考核指标见《嘉峪关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考核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要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当年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对认定后运营满1年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A等次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3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孵化基地为入孵入驻创业实体减免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经营者或员工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推荐,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创业工作任务,可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委托创业孵化基地承担促进创业、提供专业化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鼓励创业孵化基地承办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创业服务交流活动。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不得随意变更孵化场所的使用性质,如发生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法人、场所搬迁等情况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每年度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对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资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发出整改通知,再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每年8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已确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确定后运营未满1年或1年内被取消资格的,应当退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如年度考核结果为C等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创业孵化基地发出整改通知,限期2个月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一)自行放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二)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

(三)拒不提交运营情况统计的;

(四)经查实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运营管理机构或在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六)运营单位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丧失运营能力,已倒闭、歇业、停产的或失去孵化功能的;

(七)一年内被在孵创业实体多次有效投诉拒不整改的;

(八)考核结果为C等次且限期2个月整改不到位的;

(九)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认定条件的;

(十)被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的;

(十一)其他应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情形。

对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和运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补助发放、监管中存在骗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嘉峪关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嘉人社发〔2018〕12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后,之前已经发布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嘉峪关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嘉峪关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考核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