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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04 1.8w 阅读 293 点赞

嘉人社发〔2023〕312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嘉峪关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8日


嘉峪关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申报资格审核权和评委会管理权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3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组建的我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均适用本办法。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其职责是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统一管理;

(二)公平、公正、民主、择优和德才兼备;

(三)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人社局是本市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评委会的统筹规划、评审政策发布、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市教育、工程、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包括组织申报、评审答辩、学科组评议、评审会议等。

二、评委会设置

第六条 评委会原则上按职称系列设置。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设置,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设置。不得跨系列、跨专业(不同专业或非相近专业)设置综合性评委会。

第七条 在职本系列(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0人左右的,设置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标准、评审范围、评审专家库、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设置评委会,由系列主管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组建申请,并将组建文件和专家库名单一并上报,市人社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学科专业、受理范围等,由市人社局向社会发布,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当设立评委会办公室、建立专家库,在市人社局的指导监督下,按规定组织实施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场地和设施等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长期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专家库设立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建立专家库,可下设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委员库构成。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库的人选产生,由组建单位按照“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遴选。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专业、单位类别、年龄、性别等因素,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工作一线、业内公认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专家库成员根据备案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不多于三分之二。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有违纪违法行为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情形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呈报市人社局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以及社会公认度。

(四)愿意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库应由本系列(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关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一般为3-5人。委员库和学科组专家库应由本系列(专业)在职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30-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占比不少于1/2。入选评委会的专家必须被聘任相应职称2年以上。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应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需要,统筹考虑行业、领域、专业、年龄、性别等因素,按照本办法,向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征集入库专家人选。

(二)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库专家条件向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对推荐名单进行评估、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委会专家库名单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

四、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评委会组织评审全面使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87.21.122:8000/zcxt/),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评审、发证、查询,并启用电子职称证书,全部实现无纸化网上运行。任何申报人员和单位不得在线下提交材料,评委会不得在线下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组织召开职称答辩评审会议。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报告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书面征得省职改办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本系列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就职称政策、评审工作等与市人社局沟通,并提前15天将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报市人社局核准,核准后及时将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并将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等程序逐级申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委托评审的;

(二)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五)已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超岗位职数申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申报评审对象的材料经用人单位、各系列业务主管部门、市人社局网上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要及时告知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重新更正填报。对未达到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因其他原因未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予以退回,各系列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向市人社局报送评审工作准备情况,提交评审方案(含评审专家)和评审对象花名册,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由15-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应占1/2以上。出席评委会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3人,方能进行评审。评委会办公室不得无故撤换专家。如确需调换个别专家,需在会议召开前向市人社局书面说明理由,并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抽取专家替补。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水平测试、学术理论水平评价、面谈答辩等方式开展评审答辩。评委会应稳步探索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职称评审视频答辩,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畅通,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5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议侧重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专业能力、实际应用、实践操作等方面,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素质,对评审对象提出是否通过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际出席评审会议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推荐或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评审工作完成后,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参与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由各组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过程中或者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或者异议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组建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自收到举报或者异议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于评审当年12月31日前联合市人社局印发职称资格文件,同时在信息系统完成电子证书用印工作,为通过评审人员及时办理职称证书。评审通过取得职称人员可在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登录下载职称电子证书。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通知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时做好评审申报表和证书的存档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答辩视频、会议记录(包括评审日期、出席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资格文件、评审对象简表等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答辩视频刻盘保存至少三个年度,对职称评审答辩三年内无异议的,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清理数据。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须在备案的领域、专业、人员、条件等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入评审程序的,评审结果无效。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人社局对职称评审工作和程序进行指导监督。评委会组建单位是职称评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评委会的政策指导、工作管理、机制建设、专家培训,负责解答咨询和处理投诉。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如期开展、跑风漏气、违反评审工作程序、纪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等情况,市人社局将对组建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对擅自降低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由市人社局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评审工作,收回该评委会职称评审权。

第三十五条 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职称评审工作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评委会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工作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评委抽取、评审实施等职称评审重点环节须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人员参与,对评审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专家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禁参加参评人员或其单位组织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严禁索要、收受参评人员的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实物,参与或帮助他人拉票等不正当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倒查追责机制。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评委会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对评审专家的考核,依据履职情况,实施问责和退出机制。

六、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评委会按照依法依规、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评审费标准。开展中级职称评审所需的答辩、食宿、场租、资料印刷、评审专家劳务费、工作人员经费等费用列入财政经费预算,由评委会组建单位统一负责。

第三十九条 根据评委会管理权限,需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我市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

第四十条 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评价结果,合理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全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嘉峪关市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人社发〔2018〕718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