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
《关于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温劳动作业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现将《关于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明电【 2015 】 45 号)转发给你们,请予以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年 8 月 13 日
关于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 2012 】 269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就执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是指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严格控制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5 ℃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 12 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 8 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 6 月、 7 月、 8 月、 9 月发放。
三、加大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