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 [2006]40 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36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
[2005]96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努力维护失业人员就业权益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