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
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8/04 1.9w 阅读 432 点赞

嘉政办发 [2006]40 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36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 [2005]96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努力维护失业人员就业权益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