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外专〔 2015 〕 25 号)
各市州外专局(引智办)、各引智基地(示范单位):
为规范我省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管理,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甘肃省外国专家局
2015 年 6 月 25 日
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
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以下简称“引智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建设,规范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在引智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参照国家外专局《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 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
省外国专家局对取得引智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对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自愿积极开展宣传、示范引智工作的单位,命名为“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
第四条
建立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基地和示范单位,做好示范工作,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为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好服务。
第二章 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建立引智基地(示范单位)以行业或地区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选择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引智成果,通过建立引智基地(示范单位)促进成果的示范推广。申报建立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条件是:
1 、
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2
、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3
、引智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对本地区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4
、具备实现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的手段和能力;
5
、申报命名的引智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于开展示范和推广。
第六条
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成果,必须是通过聘请国(境)外专家来华指导或派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二次引进等引智工作为主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
第七条 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命名全面衡量区域和行业的布局,以单项产品、单项技术为主,适当建立少量综合性的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同一项产品、同一项技术的引智成果原则上全省只命名一个引智基地(示范单位)。
第八条 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示范推广引智成果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