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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劳社部发[2006]15号

2013/05/05 7.3k 阅读 454 点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劳社部发[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分工方案,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劳动保障部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工作部署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制定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对拖欠工资行为明确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加对恶意拖欠工资、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提出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将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进一步完善监控手段,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在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制度。每年“两节”前都要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活动,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最低工资制度,尚未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都要颁布实施(西藏另定)。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劳动报酬权益。
  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和农民工参照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为农民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指导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与工会组织协商,开展劳动定额定额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防止和纠正利用不适当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的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体系。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指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动合同范本,并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免费发放。合同条款必须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使农民工对自己的劳动保障权利一目了然。结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3年之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对各类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包括劳动合同内容在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研究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全面掌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使监督检查更加及时和有针对性。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水平,形成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与有关部门配合,严厉查处各类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将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障权益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厘清学生实习与童工的界线,为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从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等方面,开展为期2年的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模式和政策框架。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六)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以“春风行动”为品牌,强化公益服务与规范市场服务相结合,推动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大力发展适合农民工需要的就业服务。在乡镇机构调整和改革中,加强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就业服务网络,重点推动劳务输出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推动农民工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同时,指导农民工流入地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发适合农民工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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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