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
一、失业保险费征缴费率 :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城镇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工资总额的 2% 缴纳,其中:单位 1.5% ,个人 0.5% 。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 1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金,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标准 1081 元 / 月;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226 元 / 月,代缴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四、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应享受的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与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的 3 个月的生育补助金。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应享受的待遇:
1 、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 7352 元,抚恤金标准 3676 元,两项合计 11028 元。
2 、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失业人员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供养 1 人发 4 个月,供养 2 人发 8 个月,供养 3 人发 12 个月的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应享受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按企业职工患病报销标准报销。目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70% ,费率 8% 。
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