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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2012/05/14 1.3w 阅读 548 点赞

  嘉峪关市加强社会组织

  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促进全市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十二五”规划对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我市社会组织仍然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其自律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内容缺失、形式缺位和执法监察不到位的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出现了违章经营、违规办事和违法活动的现象,个别社会组织强收超收会费,随意摊派、评比、培训,有的还设有“小金库”,甚至未经登记就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

  (一)基本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格局。完善监察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形式

  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管、年度检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开展。

  1.日常监管。在日常管理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运行管理;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参与针对所属社会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所属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2.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年度检查作为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制度建设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追踪限期整改;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承担民事责任或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执法监察。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对社会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包括同级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监察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合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包括专项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指对社会组织某一领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某一突出问题进行的执法监察。在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时,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与自身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针对社会组织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查处。

  三、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主要包括我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

  (二)内容

  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4.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规使用会费或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10.违反有关规定,乱摊派、乱评比的;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

  12.超期不年检、不换届,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的;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部门的责任分工

  除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外,其他协同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发改委负责社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办理,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乱收费行为。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审批和收费项目的审核。

  教育局配合做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公安局负责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协同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维护联合执法监察工作中的治安秩序。

  监察局负责查处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中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财政局负责提供和管理财政票据,并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及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组织乱收费行为。会同市发改委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收费标准的审核。

  人社局配合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来源于政府部门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负责对社会组织提出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办理及税收征缴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税款统一代征代缴,为社会组织提供税务发票。查处社会组织的偷税、漏税行为。

  工商局负责社会组织设立经济实体的审批工作,落实其公益性活动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负责对社会组织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

  质监局负责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申办、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的年检、查询与日常监管。

  文化局负责对社会组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组织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外事办负责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审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社会组织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结算账户。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部门要把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明确相关任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相关协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能是通报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协同执法监察中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联络员和兼职执法监察员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联络工作,并确定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兼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明确责任,配备必要的执法监察车辆和技术设备,充分履行执法监察职能。

  (三)落实执法监察工作经费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工作,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市财政局要把社会组织日常管理、执法监察经费按照属地社会组织数量确定额度,纳入预算。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避免乱作为。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社会组织触犯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处罚。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