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干部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后,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参加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为 1000 元,个人缴纳 300 元,市财政补贴 300 元,省财政补贴人均 400 元。市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省财政补贴标准做同比例调整。
三、村干部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缴费不满 3 年,且已离任的,可以按《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缴费,其任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四、村干部参保缴费满 3 年以上,其养老金分段合并计算:按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缴费的部分,计发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部分,按照《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
五、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依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 2008 年起施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