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29号)《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办发〔2022〕45号)精神和《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峪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个别服务项目内容的通知》(嘉办函〔202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嘉峪关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全力保障老年人权益,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认真解决、正确处理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满足和提高老年人文化、物质需求,推动养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做好嘉峪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惠民政策,完善老年人津贴发放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全面、及时、精准发放,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三、发放对象、标准
(一)发放对象
具有嘉峪关市户籍的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具有嘉峪关市户籍、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75-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2元(每年500元);80-8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83.5元(每年1000元);85-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5元(每年1500元);90-9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67元(每年2000元);95-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0元(每年30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833.5元(每年10000元)。
原“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继续按照“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执行,2024年8月15日起不再新增发放对象。
四、资金安排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安排列支。
五、审批程序
“具有嘉峪关市户籍、7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申请审批高龄津贴,按照“本人申请、村(社区)受理、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
(一)自愿申请
具有嘉峪关市户籍、7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材料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高龄老年人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二)逐级审核
1.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村(社区))受理。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明确审核意见。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审核,需跨行政区域调查核实的,相关村(社区)、乡镇(街道)做好协查核实工作,申请人常住地村(社区)要积极协助审核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有关审核证明材料,必要时市民政局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村(社区)要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的信息为主要依据,入户上门核实,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对于受理通过的形成汇总表,及时报送镇政府(街道办)审核。
2.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审核。村委会将信息资料报送至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至郊区工作办公室;社区将信息资料报送至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应当对上报的高龄津贴人员信息资料自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确认,与派出所户籍信息和医疗机构掌握的死亡人口信息进行比对,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3.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卫健、人社、公安等部门再次核准高龄津贴人员信息后,提出审批意见。市民政局将审批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由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跨市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主动到新的户籍所在地重新申请审批;本市内户籍迁移的高龄老年人,需迁出与迁入地办理原申请审批资料的交接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六、资金发放
高龄津贴以户籍地为基础、按照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高龄老年人社保卡帐户。
(一)“具有嘉峪关市户籍、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每月1日前,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将本辖区上个月《高龄津贴资金申请表》、《停发人员明细表》、《新增人员惠民系统家庭成员表》和《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签字、盖章报送至市民政局,并将高龄老年人新增、提档、死亡、户籍迁移等变化情况填写到《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备注栏。市民政局汇总审核并经大数据比对后,最终确认发放对象和金额,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到高龄老年人社保卡账户,并统一备注“甘肃省嘉峪关市X年X月高龄津贴”。
(二)“具有嘉峪关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由市民政局委托代发银行将津贴直接发到高龄老年人社保卡帐户。
七、停发补发
高龄津贴从受理申请且申请人年满7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高龄老年人,可以补发,原则上补发不超过1年。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发;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自迁出次月停发;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的,相关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予以及时追缴并退回市民政局。因联系不到老年人,无法进行动态管理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漏发、少发、暂停的,待核实后按规定及时补发。
八、监督管理
(一)坚持动态管理。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村(社区)可采取电话、视频、工作人员入户探访等灵活多样方式进行身份核验,加强动态管理。市民政局要定期与人社、公安、卫健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动态更新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同时要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做好高龄津贴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指导检查。市民政局要加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指导,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流程,及时协助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解决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要动态核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进出合规有序,不漏发、不错发;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和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做好意见答复。单位或个人对本人或他人已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或市民政局提出。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或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九、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现应享尽享。市民政局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牵头部门,做好资金预算、部门协调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足额、及时享受高龄津贴;市财政局要做好高龄津贴的经费安排工作;市公安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具有嘉峪关市户籍的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据核验工作;市人社局要配合市民政局每月做好死亡退休老年人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市卫健委要配合市民政局每月做好在医疗机构死亡老年人的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市殡仪馆每月向市民政局提供火化人员信息数据;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每月做好辖区内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新增人员的受理、审核、上报以及停发、死亡、户籍迁移等信息核对工作,并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高龄津贴发放台账资料上报工作。
(二)完善基础数据。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要做好本辖区内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库的统计管理,夯实数据基础,动态更新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准确;每月做好新增、提档人员数据比对,及时调整发放对象和津贴标准。市民政局要加强与公安、人社、卫健、殡葬等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存疑数据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核查,对于查实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确保高龄津贴精准发放,同时对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上报的新增、停发人员信息要及时准确录入,校准发放人员台账。
(三) 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按规定严肃处理,依法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违规领取的资金由村(社区)依法追回并上缴市民政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市民政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应通过媒体、宣传册、社区居民微信群、社区公示栏等方式,广泛准确宣传高龄津贴发放政策,做好群众的政策群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切实做到应发尽发。
《嘉峪关市高龄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嘉民发〔2023〕117号)同时废止。
嘉峪关市民政局 嘉峪关市财政局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峪关市钢城街道办事处 嘉峪关市雄关街道办事处
嘉峪关市郊区工作办公室 嘉峪关市公安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