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
政策通知公告

嘉峪关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2021/12/22 1.1w 阅读 58 点赞
嘉峪关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政策依据 责任单位
1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嘉峪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嘉政发〔2017〕71号) 嘉峪关市民政局
2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3 特困老年人基本服务 为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殡葬服务。
4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以高龄、生活不能自理、计生特扶家庭老年人为重点(以下简称“养老服务对象”),划分为A、B、C三类:1.A类老年人:85周岁(含,下同)以上老年人。 2.B类老年人:80-84周岁老年人,70-79周岁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65周岁以上计生特扶家庭老年人。3.C类老年人:75-79周岁老年人。养老服务对象以外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非本市户籍常住老年人也可自愿出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农村户籍老年人在市区有固定居所的,可享受城市同等条件居家养老服务待遇。 一、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补助与个人自费购买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有生活照料、家庭保洁、午餐服务、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
二、服务标准:
城市老年人
1.A类,上门服务每人每月600元,其中:基本补助400元,“孝善基金”200元(政府补助100元,子女自愿交纳100元)。
用餐服务每天享受12元爱心午餐一份(政府补助10元、个人自付2元)。需要送餐个人再自付配送费2元,下同。
2.B类,上门服务每人每月350元,其中:基本补助200元,“孝善基金”150元(政府补助75元,子女自愿交纳75元)。
用餐服务每天享受12元爱心午餐一份(政府补助8元、个人自付4元)。
3.C类,“孝善基金”每人每月100元(政府每月最高补助50元,子女自愿交纳50元)。
用餐服务每次享受12元爱心午餐一份。
农村老年人
1.A类,每天用餐服务享受12元爱心食品一份(政府补助10元、个人自付2元)。爱心食品从居家养老服务清单中选择,下同。
2.B类,每天用餐服务享受12元爱心食品一份(政府补助8元、个人自付4元)。
3.C类,政府每月最高补助50元,子女自愿交纳50元用餐服务每次享受12元爱心食品一份。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办发〔2019〕15号) 嘉峪关市民政局
5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适老化改造 具有嘉峪关市户籍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失能、半失能、高龄、残疾、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为重点进行设施配置。优先安排有需求的高龄、低保特困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其中残疾老人家庭由残联负责实施,不重复享受;第一阶段适老化微环境改造家庭,不重复享受;同户老人只能享受一次。 城市适老化设施配置为5件一套,每套650元。实行“政府补贴+个人自付”方式,其中财政补贴570元,个人自付80元。农村适老化设施配置为4件一套(无防滑垫),每套630元。实行“政府补贴+个人自付”方式,其中财政补贴570元,个人自付60元。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办发〔2019〕15号) 嘉峪关市民政局
6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探访关爱 75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市的独居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较差的独居老年人;失能、计生特扶家庭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实行普遍访视和重点访视相结合,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采取电话问候、上门访视等多种形式。可根据实际,对普遍访视对象和重点访视对象的探访频次和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对重点访视对象要适当增加上门访视次数,保证访视的服务效果。对于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重点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对于需要养老服务支持的独居老人,可依托社区颐养服务中心(幸福苑)、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访视,提供后续专业化服务。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嘉民发〔2019〕114号) 嘉峪关市民政局
7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
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市卫健委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
曾获市级以上“劳模”、“英模”、“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称号的生活困难的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
(六)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户条件,经济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补贴内容:
1.居家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
(1)生活照料。负责老人自身卫生清洁工作,清洗老人衣物(若老人子女在本地,不负责清洗老人贴身衣物),生活物品代购,各类费用代缴(物品及费用成本由老人支付)。若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照料老人饮食。
(2)家庭保洁。负责老人房间及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窗面、桌面清洁工作。所需材料成本由老人支付。
(3)物业维修。负责老人房间上下水、暖气、电路维修工作。所需材料成本由老人支付。
2.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购买康复护理等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确定的服务项目提供康复服务,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向社会康复机构购买康复内容提供服务。
3.分散供养的城乡“三无人员”若享受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与居家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内容相同。
4.由居家的转为入住福利机构、或者由入住福利机构的转为居家的补贴对象,必须提前15天由本人(代理人)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变更,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本人(代理人)申请予以变更,并告知首次申请的区(养老机构)。
以上服务项目的价格,参照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将100元的补贴用完为止。
《嘉峪关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嘉民发〔2017〕153号) 嘉峪关市民政局
8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高龄补贴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高龄补贴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级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高龄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嘉人社发[2015]6号)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5周岁-79周岁老年人 对全市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居民,分段加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如下:65—69周岁每人每月3元,70-74周岁每人每月5元,75-79周岁每人每月1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的意见》(嘉政办发[2019]51号)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老年人高龄津贴 具有嘉峪关户籍的75岁及以上老年人 对75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津贴。其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按照75-79岁每人每年500元,80-84岁每人每年1000元,85-89岁每人每年1500元,90-94岁每人每年2000元,95-99岁每人每年30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年10000元发放。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办发〔2015〕24号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1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期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嘉办发〔2011〕77号)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2 老年人就医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公立医疗机构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普通门诊减免2元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门诊减免1元诊查费,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期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嘉办发〔2011〕77号)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3 老年人文体休闲娱乐 60周岁
以上老年人
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儿图书馆、文化馆、A级景区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甘老龄办发[2015]31号 嘉峪关市文化和旅游局
14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2013年1月15日) 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
15 老年人法律援助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赔偿等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甘老龄办发(2015)31号 嘉峪关市司法局、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16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服务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
17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服务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
18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服务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
19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服务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
20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服务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
21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121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9〕71号) 嘉峪关市民政局
22 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服务项目 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峪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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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