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市 长
2018年9月20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2018年森林防火令》(甘政发〔2018〕1号),特发布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如下:
一、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内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防火区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
(三)禁止在防火区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等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烧煮、烧烤食品等行为;
(五)禁止施工单位在防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六)禁止在防火区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七)禁止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地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地,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凡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九、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林业等有关部门,各区、镇政府、村委会要配合做好辖区森林防火预防宣传工作。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火警119;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937-6226263(工作日白天);0937-6222239(节假日、夜间)。
| 分送: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