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转让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嘉峪关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与核心定义
本规定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涵盖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及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所有依托划拨国有土地建设的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此类住房的转让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二、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形
发生以下住房转移行为时,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1. 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住房所有权转移的;
2. 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住房所有权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住房所有权转移的;
4. 本规定实施前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
特别说明:婚内夫妻之间的住房赠与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后续转让时再按规定缴纳。
三、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与管理
1. 缴纳标准:首次转让时,按标定地价的5%(不高于成交额的1%) 收取(标定地价指具体宗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标准指导价格);
2. 收缴主体:土地出让金由市税务机关代为收缴,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 重复缴纳说明: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住房,再次交易时无需重复缴纳。
四、其他关键事项
1. 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五、实施意义
本规定明确了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转让的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则,既规范了交易秩序、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也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了清晰的交易指引,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相关政策文件: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转让相关规定 政策解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