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市民政局、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嘉峪关军分区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和群众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对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大力支持国防建设,为部队的训练演习、战备勤务、科研实验和抢险救灾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
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服务保障等行业拥军活动,帮助部队解决科研和技术难题,协助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加强日常生活服务保障,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军地融合式发展。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用物资和在营区滋扰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 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部队与地方因土地、房产以及其它问题引起的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化解分歧,妥善解决。
第十条 粮食、商务、供电、水务等部门和酒钢(集团)公司应当保质保量供应驻嘉部队所需的粮、油、副食品、水、电、气等生活必需品。驻嘉部队需要增加水、电、气用量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碑、亭、塔、墓等)及烈士陵园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安置在本市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公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的户口。
第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家庭给予优待,并依法享有兵役补助金。
当年考入军校、户口在我市五年以上的,凭院校的参军证明,其家庭当年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优待补助;享受低保的,其家庭当年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优待补助。
第十五条 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服役士兵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我市征集的义务兵,退役时按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发放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
(二)对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在高原服役的士兵,根据部队所在地海拔高度,兵役补助金可适当增发,具体标准为:部队所在地在海拔3000—4000米,增发5%;部队所在地在海拔4000—5000米,增发8%。部队所在地在海拔5000—6000米,增发12%。
以上所需资金,除国拨省补资金外,余额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有军籍的军校学员到本市的公园、园林、纪念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参观,凭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离退休证、残疾军人证、士兵证或者学员证,一律免收门票。
第十七条 交通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提供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场所应当设置优先购票窗口和候车室。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乘坐国内运行的火车、长途汽车和民航客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收票价的优待。驻嘉部队义务兵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按照市上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第十八条 军用车辆在市内各公共场所停车场(点)停车,在收费公路、桥梁通行,应当免收停车费、通行费。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符合安置政策的随军家属。
人社部门应当为符合安置政策的随军家属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在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军人配偶和随军家属应当给予照顾。对工作岗位变化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工作适应期,待期满后再参与岗位竞争。对未被聘用或分流的军人家属,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或被兼并,其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帮助军人家属尽快重新就业。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因身体状况不能适应重体力劳动或者不能从事夜班作业的,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官和士官家属,经部队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审核,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家属随军前已有正式工作的,人社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排;随军前没有正式工作的,应当尽快安排就业。随军家属工作安排一般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当享受困难生活补助,由民政部门按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去部队探亲期间,其工资不得停发和扣发。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够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在规定天数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工作调动、教育等方面的优待。
第二十七条 享受优待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优先租住廉租房、公租房。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房,按照规定享受房租减免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中的孤老,由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供养。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时,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和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家属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第三十条 人社、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优待、优惠工作。
第三十一条 现役军人咨询法律事务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免费的咨询。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占安置指标)。退伍义务兵原单位已经撤销或合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军转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第三十四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第三十五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服役后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家住农村社区的复员士官、义务兵,在其服役期间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成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技术素质,为退役士兵人才交流、就业等创造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社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驻军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双拥共建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军地关系,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典型。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双拥工作的落实和检查评比,每半年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需要动用部队抢险救灾或驻军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应统一由嘉峪关军分区进行协调。
第四十条 各区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加强双拥工作,保持与驻嘉部队的密切联系,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双拥联络员等制度,对在双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广泛开展“关爱功臣”活动,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在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八一”、春节期间,应当走访慰问驻嘉部队和优抚对象,帮助部队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5日颁布的《嘉峪关市拥军优属暂行规定》同时作废。本规定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